本報兩會報道組 吳曉璐 毛藝融
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以下簡稱“最高法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作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以下簡稱“最高檢報告”)。
在上述報告中,均涉及嚴懲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在2025年工作安排中,最高法報告提出,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依法懲治資本市場違法犯罪。
接受采訪的代表委員表示,“兩高”報告顯示出依法從嚴懲治證券犯罪的司法態度,尤其是對投資者深惡痛絕的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辦,釋放出維護市場公平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鮮明信號,助力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提高司法威懾遏制違法行為
提振市場各方信心
在2024年工作回顧中,最高法報告提出,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有力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暨某伙同他人控制97個證券賬戶,以非法手段影響股價,獲利1.8億元,福建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500萬元。
最高檢報告提出,會同中國證監會等制定辦理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工作意見,參與整治私募基金領域突出風險隱患,起訴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證券類犯罪825人。
“兩高”報告釋放出嚴打資本市場違法犯罪信號,有力提振市場各方信心。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特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法治的力量不可或缺。非常高興地看到‘兩高’報告里面都提到了對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這也說明對證券違法行為的立體追責體系正在深化,有助于我們更有信心做好資本市場監管執法、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也讓我們對建立一個活力與秩序兼備的資本市場更有信心。”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兩高”報告將財務造假、內幕交易等行為列為打擊重點,釋放了國家強化資本市場法治化、維護市場公平與投資者信心的明確信號。一方面,通過司法威懾遏制違法行為,推動資本市場“新陳代謝”和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強化行刑銜接的立體化追責邏輯。未來,司法實踐可能進一步細化違法情節認定標準,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增強國際投資者對中國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認可。
此外,多位代表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犯罪打擊力度。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楊宗儒建議,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行為;從嚴查處財務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違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刑事責任,探索形成一批典型案例;突出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害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違法行為的刑事打擊、民事追責。
優化行刑銜接機制
強化刑事追責力度
近年來,監管部門持續優化行刑銜接機制,完善全方位追責體系。證監會數據顯示,2024年,證監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和線索178件,同比增長51%。
今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8宗證券違法犯罪指導性案例,包括4宗證券刑事犯罪案例和4宗證券行政違法案例。刑事犯罪指導性案例中,證券監管機構的有力監管對刑事案件成功辦理發揮了積極作用,充分體現了辦理證券案件行刑銜接的重要意義。
“目前實踐中證券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銜接問題仍存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商法室主任陳潔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要實現打擊財務造假違法活動中涉行政刑事案件處理的專業整合,彌補“刑行交叉”的執法和監管漏洞,更好地發揮執法司法系統管理的綜合效能。例如,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大對重大案件的協調力度,實現信息共享機制。
在方燕看來,當前行刑銜接的痛點在于證據標準差異、信息共享滯后及移送程序冗長。建議由監管部門聯合制定證券期貨案件移送證據指引,統一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的證據規格;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違法線索大數據平臺,實現跨部門數據實時互通;試點在重點地區設立證券犯罪聯合偵查辦公室,縮短案件流轉周期;完善檢察機關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機制,強化對移送立案的檢察監督,防止“以罰代刑”。
此外,部分違法犯罪因條文較為原則,導致刑事追責效果不夠理想。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雖已設立多年,但因多種原因,真正實現刑事追責的案件數量較少。羅衛建議,加快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釋。楊宗儒提出,研究出臺背信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釋,強化對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占基金財產行為的刑事追責。
更好發揮投保機構作用
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在嚴打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是市場關注焦點。
多位代表委員建議進一步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發揮作用提供司法保障。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總經理蔡建春建議,修改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等,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欺詐發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可不經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直接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在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中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不預交案件受理費,降低投資者保護機構維權的經濟負擔。
楊宗儒建議,研究擴大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明示退出,默示加入”制度的適用范圍,推廣到可轉債等人數眾多的證券訴訟當中。研究優化制度安排,明確在虛假陳述案件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眾多投資者權益的代表人訴訟、股東代位訴訟中,符合條件的,可以免交或緩交訴訟費用。探索開展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民事公益訴訟試點。
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完善維權與糾紛解決機制,推廣特別代表人訴訟,降低中小投資者維權成本。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調解、仲裁等非訴訟途徑,快速解決小額糾紛。推廣當事人承諾制度,鼓勵違法者主動賠償投資者。進一步優化賠償機制,通過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為因市場欺詐行為受損的投資者提供補償。
方燕建議,構建“民事賠償優先+行政刑事追責并重”的體系,首先,推廣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允許投保機構主動發起訴訟并簡化投資者登記程序;其次,在行政和解制度中增設“賠償基金”條款,要求違規主體按比例預存賠償金;再次,推動建立上市公司董責險與違法行為掛鉤的浮動費率機制,倒逼公司治理改善;最后,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投資者損失即時測算系統,提升索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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