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3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深圳中院”)發布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這意味著資本市場又一單集體訴訟誕生。而這距離深圳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12月28日)僅過去3天。
圖片來源:深圳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截圖
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
審理該案
2023年9月20日,深圳中院受理了原告陳衛福等12人與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錢仁勇、吳運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龍俊、石成華、江仁利、陳曉龍、俞嘯軍、許中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陳衛福、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經陳衛福等12人共同推選為擬任訴訟代表人,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并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人數不確定的普通代表人訴訟。
2024年12月13日,深圳中院經依法審查作出(2023)粵03民初5772號民事裁定,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并確定本案權利人范圍。2024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發出《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2024年12月30日,投服中心接受徐習龍等60名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向深圳中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中院將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據此,深圳中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據公告,陳衛福等人、投服中心訴稱,2023年6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美尚生態存在多項虛假陳述。本案投資者受其中一、二、五項虛假陳述影響買入美尚生態股票,并產生交易損失。
案涉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5年6月25日,即美尚生態發布《招股意向書》之日;更正日為2021年5月1日,即美尚生態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19年會計差錯進行更正的次日;基準日為2021年6月4日,基準價為3.29元/股。請求判令王迎燕賠償投資損失、訴訟代表人通知費,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投資者未聲明退出
即視為同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
權利人范圍為自2015年6月25日(含)至2021年4月30日(含)期間買入,并于2021年4月30日收市后仍持有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300495,不含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交易因果關系不成立情形的除外。
深圳中院提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符合前述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未按期向深圳中院書面聲明退出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即視為同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
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視為對投服中心進行特別授權,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者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托訴訟代理人等。投服中心是依照證券法規定,經證監會批準設立并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
另外,公告明確了投資者聲明退出的權利、期間及方式。符合前述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如不愿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應當在本公告期間屆滿(即2025年2月5日)后十五日內(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本院聲明退出訴訟。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依法不視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
另外,本案無需預交案件受理費,本案結案后由敗訴方按照訴訟標的額繳納。
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集中化解群體糾紛
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新證券法規定的重要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手段,具有“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效果,可以一次性覆蓋所有適格投資者,集中化解群體糾紛。
此前,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完成了兩起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第一起是在2021年11月份審結的“康美藥業案”,康美藥業及相關責任人賠償5.2萬名投資者24.59億元。第二起是在2023年12月份審結的“澤達易盛案”。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的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不同的是,“康美藥業案”以判決方式結案,“澤達易盛案”是調解結案。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將大幅增加違法者面臨的賠償成本,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資者獲得賠償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相關責任主體未能賠償,還會面臨連帶責任、失信懲戒等風險;由此不僅可以在個案中起到懲罰做惡者的作用,而且還能起到對市場負面警示的功能。
12月20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證券法》規定的保護投資者的重要法律手段,并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參加訴訟的法律職能。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及時關注跟進金通靈、美尚生態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接受投資者特別授權委托,作為代表人申請參加訴訟并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是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履行法定職能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支持依法推進這兩起案件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
證監會將持續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支持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在內的法律武器,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支持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資者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職能,更好為投資者服務;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更多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好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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