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上市公司信披規則迎來進一步優化。
為與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相銜接,同時完善上市公司信披制度,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披針對性和有效性,12月27日,證監會擬修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年報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半年報準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記者了解,此次《信披辦法》修訂主要進行三方面調整,一是吸收了近年來信披監管的實踐經驗;二是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三是結合法律最新要求作適應性調整。
《年報準則》和《半年報準則》則是強化定期報告的重點信息披露,細化主要財務指標信息、強化公司治理情況披露、優化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等;減少冗余信息披露,更符合投資者閱讀習慣;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相關表述和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對信披規則的修訂意在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披透明度,提高信披可閱讀性,滿足投資者閱讀習慣和需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與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銜接,理順規則體系,提升信披規則的科學性、系統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質量,更好落實強監管、防風險、促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健全信披規則體系
《信披辦法》吸收了近年來信披監管的實踐經驗,將近年來信披監管方面一些實踐經驗納入。具體來看,一是強化風險揭示。明確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也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
二是披露行業經營信息。明確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便于投資者合理決策。
三是明確非交易時間發布信息。明確在非交易時段,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
四是增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相關條款。滬深北交易所已出臺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信息披露指引,為健全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擬在《信披辦法》中增加相關條款;結合監管實際,明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可暫緩或豁免披露,具體管理辦法證監會規定。
據記者了解,這些信披要求,在交易所規則層面已有相關規定,此次納入證監會部門規章,可以順應市場發展、進一步完善信披規則體系,提高信披有效性和針對性,提高信披透明度。
強化重點事項監管
吸納監管實踐經驗,《信披辦法》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優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信披辦法》規定了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包括了“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同時還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知悉”的表述。因此,將《信披辦法》該條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
二是完善承諾對象范圍。實踐中涉及公開承諾的事項包括增減持、收購、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承諾主體范圍不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關聯方、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也明確了上述范圍,擬在《信披辦法》中予以補充規定。
三是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信披辦法》擬明確除監管規則允許的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機構代為編制或審閱信息披露文件。
“通俗來講,此條規定原則上禁止披露‘外包’,同時允許持牌或者備案機構(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提供政策咨詢服務。”業內人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編制、審閱、公告信披文件是上市公司本應具備的能力,目前一些上市公司不注重內部能力建設,依賴外部機構完成這些本應該自身完成的工作,長此以往,不僅不利于市場整體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還可能引發敏感信息、內幕信息失泄密的風險。此外,對于政策咨詢需求,允許向證券公司或者律師事務所等備案的證券服務機構咨詢,一方面是明確做出規范,另一方面也是希望發揮這類機構的專業能力。
此外,《信披辦法》結合法律最新要求作適應性調整。一是根據新《公司法》,調整涉及監事、監事會相關表述,將監事會相關職責履行主體調整為審計委員會;將股東大會調整為股東會;二是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處罰金額上限由三萬元調整至十萬元,《信披辦法》相應調整。
定期報告突出重點
《年報準則》主要進行三方面修訂,以提高信披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升財務數據的可理解性,使投資者更清楚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同時為了符合投資者閱讀習慣,減少冗余信息披露等。
具體來看,一是突出重點信息,包括:細化主要財務指標信息;完善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強化公司治理情況披露;優化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披露。
二是減少冗余信息。首先,根據投資者閱讀習慣,調整篇章布局。其次,鑒于相關信息均已在臨時公告中予以披露,刪除定期報告中董事會、股東大會相關披露要求。最后,整合部分章節,當前發行優先股的公司較少,考慮將優先股相關情況整合進入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不再以單獨章節披露。
三是其他修訂內容。根據新《公司法》,調整涉及監事、監事會相關表述,將監事會相關職責履行主體調整為審計委員會,將股東大會調整為股東會。
鑒于新《公司法》已允許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本次修訂擬廢止《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該指引第三條有關要求建議納入《年報準則》。新增“截至報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應當充分披露相關情況并提示對公司分紅等事項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不再強制要求獨立董事對退市發表意見,因此刪除《年報準則》附件2《退市情況專項報告格式》要求披露獨立董事意見的內容。
相較于年報,半年報需要披露的內容較少,因此《半年報準則》中涉及上述披露內容的,與《年報準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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