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9月20日,證監會發布《關于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信息查詢比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根據《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要求,證監會由各證監局協助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信息查詢比對服務。
《通知》共5條,一是開展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可在擬上市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前,向發行人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證監局提交查詢申請。
二是保薦機構在申請查詢時應當一次性提供需查詢的發行人股東信息。證監局接到查詢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保薦機構反饋結果。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三是保薦機構應做好查詢數據的使用管理。查詢結果僅輔助用于提交《監管規定》要求的專項說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是保薦機構應當勤勉盡責,除證監局提供的信息查詢比對服務外,還應履職盡責,充分利用各項核查手段,驗證發行人是否存在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及相關親屬入股情況,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開展核查工作,發表明確意見。
五是《通知》印發前已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已提交首發上市申請或公開發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請的,保薦機構可在本通知發布后參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9月6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定》,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
此舉意在大幅削減離職人員“職務身份價值”,嚴防離職人員利用在職時公權力、離職后影響力獲取不當、不法利益。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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