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見習記者 毛藝融
近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新‘國九條’”)提出加大退市監管力度,并將從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進一步暢通多元退市渠道、進一步強化退市監管等方面發力。
“1+N”政策體系的主線是強監管、防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其中,退市監管是強監管的重中之重,也是上市公司監管持續發力的重點方向之一,更是構建資本市場全方位、立體化監管體系的必然要求。4月12日,證監會制定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滬深北三大證券交易所修訂完善相關退市規則,配合新“國九條”完善“1+N”政策體系,加速A股市場新陳代謝。
允泰資本創始合伙人付立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未來,隨著退市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不合格公司將加速出清,“應退盡退”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凈化市場生態,同時也將更大力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振市場信心。
退市公司數量增加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之一,與上市制度共同構成了資本市場的完整生態。Wind數據顯示,自2020年退市制度改革以來,A股市場已有146家公司退市,其中,強制退市數量居多。2022年、2023年強制退市的公司分別有41家、43家,與2021年強制退市的17家相比,有大幅增長。截至4月19日,今年以來已有7只個股退市,市場化“出清”威力正在加速顯現。
不過,隨著市場環境和監管環境發生深刻變化,各方對持續加大退市力度期待較高,現行退市規則需要進一步加大覆蓋面和出清力度,更精準實現“應退盡退”。
另外,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問題仍時有發生。一些嚴重造假、長期造假的公司,內控長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應當退市,已成為市場共識。
例如,在“專網通信”系列案件里,航天動力、華訊方舟等公司均涉及財務造假。目前被卷入“專網通信案”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已有多家公司被證監會處罰或收到監管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更有部分上市公司已退市。
在此背景下,深化退市制度改革正當時。強化出口暢通,有助于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付立春認為,退市改革是新“國九條”系列政策的重點之一,對促進資本市場新陳代謝、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加大財務造假退市力度
新“國九條”明確,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在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方面,新“國九條”特別強調,收緊財務類退市指標。
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從退市角度來看,對于有嚴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企業,要加速此類公司出清,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信心。
《退市意見》指出,調低2年財務造假觸發重大違法退市的門檻,還新增1年嚴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退市情形。從滬深北交易所修訂內容來看,將“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標準修改為一年、兩年、三年及以上三個層次。一年為虛假記載金額“2億元,占比30%”;兩年為“合計3億元,占比20%”;三年及以上被認定虛假記載即退市,堅決打擊惡性和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
可以看到,監管層大幅降低重大違法財務造假退市門檻,釋放了“零容忍”的鮮明信號,加大財務造假打擊力度,盡快出清“害群之馬”。
據證監會測算,滬深兩市明年適用組合財務指標觸及退市的公司家數預計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觸及該指標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約100家,這些公司還有超過一年半時間來改善經營、提高質量。
“修訂后的退市規則的覆蓋面和出清力度進一步加大,有助于增強市場活力,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國金證券政策與ESG首席分析師楊佳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整體來看,強化資本市場“出口端”暢通,體現了從嚴監管的鮮明導向。付立春表示:“在更嚴格的退市制度下,會加快問題公司出清,健全市場優勝劣汰機制,同時也會倒逼上市公司努力完善治理結構,改善經營業績,從而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有效促進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
立體化追責保護投資者權益
資本市場新陳代謝加速的同時,對投資者的保護也顯得愈發重要。尤其是在“應退盡退”、進出有序的常態化退市格局下,不僅要“退得下”,還要“退得穩”。
新“國九條”提出,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事實上,上市公司“一退了之”已被“立體化追責”所替代。“推動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賠償立體化追責體系。落實退市投資者賠償救濟。綜合運用代表人訴訟、先行賠付、專業調解等各類工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近期表示。
投資者保護一直是退市工作的重點。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先行賠付、集體訴訟等投資者保護工具作用漸顯。例如,去年的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以調解結案,7195名投資者獲賠2.8億余元,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也為投資者維權提供司法實踐范本。
從年內監管層發布的監管措施來看,多份罰單指向已退市公司。這意味著,公司及相關方違法違規的,即使退市也要堅決追責。例如,科林退、雛鷹退、金剛退、天夏退等已退市公司受到交易所的紀律處分。其中,科林退案件中,董事長、財務總監分別是違法行為的主要決策者,深交所對相關人員公開譴責疊加實施終身公開認定。
“退市過程中應當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綜合應用立體化追責手段,采取行政、刑事和民事賠償等立體化追責體系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盧鼎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盧鼎亮建議,在刑事追責方面,如果退市系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事項,存在挪用資金、違法經營、內幕交易、操作市場、職務侵占、行賄受賄、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等情形的,應當對責任主體采取刑事追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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