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完善協同高效的內外部監督體系等八個方面提出改革措施,為進一步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證監會表示,將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任務,切實抓好《意見》貫徹落實工作。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供給,推動出臺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完善配套制度規則,系統規范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加大對獨立董事履職等的監督管理,促進獨立董事切實發揮作用。
當日,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監督作用
是獨董制度的核心目標
“清晰的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此答記者問時表示,《意見》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獨立董事的職責定位既全面概括、又重點聚焦,明確獨立董事要履行好董事職責,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其中監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標。
“考慮到財務造假、大股東利用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仍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突出問題,而獨立董事可以憑借獨立性、專業性優勢在利益沖突事項上保持客觀中立,為了更好發揮其在關鍵領域的監督作用,在借鑒國際最佳實踐、結合中國特色和資本市場發展階段特征的基礎上,將獨立董事的監督重點聚焦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財務會計報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關鍵領域的監督作用,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尤其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上述負責人表示。
在獨立董事的選聘管理方面,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意見》著眼于提升獨立董事獨立履職的能力,提出要完善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提名選舉、持續管理等各環節制度。
在獨立性條件方面,完善獨立董事任職條件,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強調獨立董事不得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在提名選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員會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獨立董事,推動中小股東積極行權。在持續管理方面,建立獨立性的定期測試和披露機制,保證其能夠持續獨立履職。制定獨立董事職業道德規范,倡導獨立董事塑造良好職業形象,探索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鼓勵具有豐富的行業經驗、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財務會計、金融、法律等業務專長,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的人士擔任獨立董事,拓寬優秀獨立董事來源。
同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加強對獨立董事任職和選任的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聘管理的監督。
促進獨董
向依托組織履職轉變
在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方面,《意見》增加獨立董事區別于其他董事的履職手段,促進獨立董事個人履職向依托組織履職的轉變,進一步強化監督力度。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方面,搭建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平臺,完善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機制,建立全部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機制。另一方面,前移監督關口,財務會計報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項在董事會審議前應當由審計委員會事前認可,關聯交易等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事前認可,強化關鍵領域監督力度。
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方面,據上述負責人介紹,《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從組織、人員、資源、信息、經費等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確保獨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職,強化對相關主體不配合、阻撓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管理,支持保險公司開展符合上市公司需要的相關責任保險業務,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職的風險。同時,通過完善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制度、建立聲譽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實現正向激勵與反面警示并重,進一步激發獨立董事履職的積極性。
獨立董事責任承擔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一方面,《意見》按照責權利相匹配的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履職依賴公司配合等特點,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在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決議、信息披露負有法定責任的基礎上,推動針對性設置獨立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認定標準。結合獨立董事的主觀過錯、在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徑、為核驗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綜合判斷,合理認定獨立董事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比例和金額,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另一方面,《意見》要求壓實獨立董事履職責任,進一步規范獨立董事日常履職行為,從工作時間、工作記錄、兼職家數等方面規范獨立董事履職。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自律管理等方式,加大對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管力度,督促獨立董事勤勉盡責。堅持“零容忍”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獨立董事不履職不盡責的責任追究力度,對獨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合法權益的,依法嚴肅追責。
進一步細化
獨董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
據證監會介紹,《辦法》是落實《意見》各項改革任務的主要載體。《辦法》進一步細化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構建科學合理、互相銜接的規則體系,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
《辦法》共六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任職資格與任免、職責與履職方式、履職保障、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
在任職資格與任免方面,根據《意見》“強化獨立董事任職管理”、“改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的要求,《辦法》明確獨立董事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等規定,從提名、資格審查、選舉、持續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鏈條優化獨立董事選任機制,提升獨立董事獨立履職的能力。
在職責與履職方式方面,根據《意見》“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獨立董事履職方式”的要求,《辦法》在明確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決策、監督及提出建議職責的基礎上,將監督事項重點聚焦于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增加獨立董事的履職手段,建立健全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搭建獨立董事履職平臺,要求獨立董事對關鍵領域事項進行事前認可,前移監督關口。
在履職保障方面,根據《意見》“加強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的要求,《辦法》明確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應當從人員組織、知情權、經費等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并明確對相關主體不配合、阻撓獨立董事履職的監督管理,強化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的監督約束力。
在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根據《意見》“嚴格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監督管理”、“健全獨立董事責任約束機制”的要求,《辦法》明確相關主體違反有關規定的,證監會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切實加大監管力度;按照責權利匹配原則,兼顧獨立董事的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特點,針對性細化列舉獨立董事責任認定考慮因素及不予處罰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
此外,《辦法》對上市公司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任職條件、任職期限及兼職情況等事項設置一年的過渡期,為上市公司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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