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見習記者 毛藝融
2月17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3年5月16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各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持續做好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工作,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相關產品平穩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已超27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7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種,積極服務于居民財富管理。同時,個別貨幣市場基金產品規模較大或涉及投資者數量較多,如發生風險易對金融市場產生負面影響,需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
為進一步提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有效防范風險,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
證監會表示,在2022年1月14日至2月13日,曾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定提出的監管思路和規則要求表示認同和支持。證監會認真研究了市場反饋的意見建議,多數予以吸收采納。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首先,明確定義及評估條件、標準、程序。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滿足規模大于2000億元或者投資者數量大于5000萬個等條件的貨幣市場基金,應納入評估范圍。證監會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并予以公示。
其次,明確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暫行規定》從經營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最后,明確風險防控與處置機制。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二是規定證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機制。三是規定不同風險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風險處置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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