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違規增減持頻現。記者根據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網站不完全梳理,截至6月13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年內對重要股東違規交易開出86張罰單,包括6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和80張行政監管措施。從處罰原因來看,短線交易罰單接近一半,另外,未按規定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也未停止交易也是處罰重點。
接受采訪的專家表示,減少上市公司股東違規交易,在加強教育的同時,監管部門要及時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在制度層面,對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條款,可以進一步明確具體裁量標準,保證監管執法的統一。
短線交易頻現
獲利上繳依舊會被罰
6月10日,ST開元、景峰醫藥和全通教育3家上市公司發布公司重要股東交易違規及致歉的公告。記者據同花順iFinD數據統計,截至6月13日,今年以來,131家上市公司發布138份重要股東違規減持公告,涉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以及上述人員親屬等。其中,113份公告涉及短線交易。
按照《證券法》規定,公司重要股東短線交易獲得收益應歸該公司所有。上述3家公司中,景峰醫藥和全通教育股東均為短線交易,景峰醫藥股東未在本次交易中獲得收益,全通教育董事已將本次短線交易所得收益4200元上交公司。
但是,短線交易獲利上繳不意味著不會受到處罰。今年3月份,浙江證監局對某上市公司實控人短線交易做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公司相關短線交易的獲利37188.94元已上繳公司。但是,浙江證監局依舊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的罰款。
從監管處罰角度來看,上述86張罰單中,36張為短線交易,占比42%。
談及為何股東短線交易頻現,并成為處罰重災區,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董監高、大股東對自己所持股公司的經營狀況、情況變動、未來發展等較為了解,又對資本市場比較熟悉,有時難以抵制利用信息優勢和信息便捷以短線交易的便利牟取短期暴利的誘惑,導致短線交易的資本市場違規減持行為頻發。
北京易準律師事務所主任呂志錄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違規減持頻現的主要原因在于違法成本太低。只有讓違規減持者有切膚之痛,才能真正震懾后來者,才能起到遏制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違規減持的效果,達到規范減持行為、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違規事項相同處罰結果不同?
業界:需考慮前因后果
另外,股東未按規定獲承諾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也未停止交易也是監管處罰的重點,分別有15張和14張罰單,其中行政處罰分別有1張和2張。
其中,今年5月份,證監會對藥明康德股東上海瀛翊違規減持做出行政處罰,系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證監會表示,上海瀛翊未按承諾進行披露即進行股票減持的行為分別構成了《證券法》第186條和第197條所述兩項違法行為,對其擇一重,適用第186條進行處罰,給予警告,并處以2億元的罰款。
朱奕奕認為,作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個因違規減持被處罰的案例,與其他類似案件相比,某種程度上旨在體現監管部門對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的決心與警示。按照《證券法》第186條對于罰款的上限設置為“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自由裁量權較大。
呂志錄認為,證監會此次對于藥明康德股東的處罰,系新《證券法》對該類違規行為的重大“亮劍”行為,確實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的成本。通過行政處罰的警示效應有效震懾了該類違規行為。
持股比例超過5%未披露且未停止交易,也是監管重罰的一個領域。今年3月份,北京證監局披露的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樊某利用44個賬戶交易“國城礦業”,在持股比例超過5%后,未按法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賬戶組繼續交易“國城礦業”,限制轉讓期內,賬戶組持有“國城礦業”比例最高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2%。北京證監局對樊某處以3060萬元罰款,包括信披違法60萬元和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3000萬元。
此外,違反減持承諾、大宗交易受讓股份后6個月內減持、超比例減持、在窗口期違規交易等,亦是監管處罰范圍。
但是,記者發現,在實踐中,短線交易、股東未按規定(或承諾)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報告、也未停止交易的違規行為雖多,但是大多都是被地方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少數被行政處罰(即罰款)。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股東在熟悉減持規則的情況下,還繼續違規減持,而且多次違規,必然要從重處罰,但是如果是無意違規,而且是初犯,可能就只是警示。
“從法律角度上來看,違規減持處罰差異性是法律的本質要求。”呂志錄認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考慮單個違規事件“前因和后果”,同時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時,還要考慮減持事件對于公司和資本市場的影響以及中小投資權益的保護問題。
具體到處罰結果的差異性,呂志錄表示,主要從以下8點考慮:考慮違規者的違規減持動機;違規減持的主管意愿;違規減持的獲利情況;導致股價波動區間的變化情況;是單一違規減持,還是有計劃有預謀的減持;董、監、高、股東是否就違規減持有事前的合謀;給公司及中小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
減少股東違規減持
可完善規則、嚴格執法
談及如何減少股東違規減持行為,朱奕奕認為,需從多方面入手。首先,通過定期法律法規培訓,加強重要股東對相關規定的了解和認識,樹立依法減持的意識;其次,加強日常監管,對于相關主體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并按照規定進行適當的處罰,對市場主體起到警示和告誡的作用;同時,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層面,著眼于實踐,不斷更新和完善相關規定,如對于裁量權較大的規定,應當通過制定細則等形式,明確具體裁量標準,盡可能減少類案處理差別過大的情形,保證監管執法的統一性。
呂志錄亦認為,可以從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入手。就《證券法》186條而言,相關的監管機構可以制定相關指引和司法解釋,明確相關違規減持行為處罰的綜合認定原則和具體的考量因素,做到公平、公正。嚴格執法的核心要求就是主動作為,嚴厲打擊違規減持亂象。此外,可以從加強教育、重視宣傳、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入手,
鄭志剛認為,首先是加強投資者教育,其次是監管處罰要到位,違規處罰金額要超過實際中可能獲利的金額,這樣股東會更加審慎,如果處罰不到位,會讓這些股東形成僥幸心理;最后通過對違規行為處罰的廣泛宣傳,形成輿論氛圍,提升股東的法治意識。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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