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31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業務往來。
《通知》提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保障其控制的財務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并查閱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
對于上市公司,《通知》明確三方面要求,一是上市公司不得違反《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二是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財務公司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
三是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存放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上市公司應當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存放于財務公司的資金風險狀況進行動態評估和監督。當出現風險處置預案確定的風險情形,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并按照預案積極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財務公司方面,《通知》要求,財務公司應及時將自身風險狀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積極處置風險,保障上市公司資金安全。明確上市公司不得繼續向財務公司新增存款的幾種情形,包括財務公司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集團外(或有)負債類業務因財務公司原因出現逾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情況;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風險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市場債券逾期超過7個工作日、大額擔保代償等);財務公司按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等監管指標持續無法滿足監管要求,且主要股東無法落實資本補充和風險救助義務;風險處置預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同時壓實中介機構責任。《通知》提出,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將共同建立規范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過對高風險財務公司進行信息通報、聯合檢查等方式,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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