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違規追責并非“一退了之”。近日,上交所針對退市宜生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的違規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強化威懾示范效應,再次體現上交所“零容忍”查處重大惡性違規的態度。
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之一,通過多元化退市渠道,將財務造假、空殼公司、僵尸企業從資本市場出清,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表示,對于此類退市公司,其違規事實并不因其退市而一筆勾銷,尤其是財務信息造假等惡性違規,對公司利益的損害已然存在,對投資者的損失已經造成,自律監管自是不能因其退市而放任不管。自律監管一以貫之地執行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標準,加大對惡性違規的懲戒力度,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以儆效尤,嚴肅市場紀律、凈化市場生態。
連續多年財務造假
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具體來看,退市宜生違法違規事項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中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公司通過虛構境內銷售業務、高報出口貨物銷售額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分別虛增營業收入22.9億元、21.40億元、20.12億元和6.41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40.32%、26.68%、27.18%和12.22%。
按照境內銷售實際虛增利潤以及按照外銷平均毛利率估算境外銷售虛增利潤,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分別虛增利潤7.73億元、8.69億元、9.06億元和2.3億元,分別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按絕對值計算)的88.24%、98.67%、192.78%和99.37%。
二是公司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公司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在剔除未達賬項因素后,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以及2019年半年度虛增貨幣資金,占公司披露貨幣資金總額的68.69%、37.79%、76.93%和72.80%;占公司披露凈資產的32.95%、20.04%、31.17%和23.84%;占公司總資產的15.72%、9.57%、14.60%和11.68%。
三是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汕頭市宏輝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宏輝)、汕頭市亮光建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亮光)由公司的控股股東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集團)實際控制,上述公司是公司的關聯法人,其與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關聯交易。
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未經上市公司決策的情況下,宜華集團總裁劉紹香直接指揮相關人員,通過公司名下共6家銀行的10個賬戶向汕頭宏輝和汕頭亮光名下共2家銀行的3個賬戶進行資金劃轉,總共劃轉資金157.11億元,回流資金164.21億元。公司對上述與汕頭宏輝及汕頭亮光的巨額資金往來均未記賬,亦未按照規定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其2016年至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多位高管被公開認定為
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上交所表示,公司2016年至2019年度多期定期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貨幣資金及存在重大遺漏,影響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多個會計科目,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性質惡劣,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資者知情權。
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劉紹喜作為公司經營決策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事務,主導策劃了公司財務造假、不披露關聯交易違規行為。董事長、總經理劉壯超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及日常經營具體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組織相關人員通過虛構銷售業務等方式實施財務造假;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兼董事萬順武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及財務事項負責人,在任職期間配合實施相關虛構銷售業務事項;財務總監兼董事周天謀作為公司財務事項負責人,在任職期間配合實施相關虛構銷售業務事項;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兼董事劉偉宏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具體負責人,明知相關定期報告不實仍然簽字并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上述責任人是對公司前述多期定期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
副總經理黃澤群、謝春松,副總經理兼董事黃國安,董事劉文忠,獨立董事王克、劉國武、孫德林,監事王維詠、陳楚然、王四中、邱富建在各自任期內分別在相關年度報告上簽字,未能勤勉盡責并保證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未能積極監督并確保公司依法合規運營。上述責任人是對公司前述多期定期報告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違規行為負責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控股股東時任總經理劉紹香,根據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劉紹喜授意安排,指揮相關人員挪用公司資金且對相關資金往來不入賬,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相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劉紹喜,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壯超,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兼董事萬順武,財務總監兼董事周天謀,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兼董事劉偉宏,副總經理黃澤群、謝春松,副總經理兼董事黃國安,董事劉文忠,獨立董事王克、劉國武、孫德林,監事王維詠、陳楚然、王四中、邱富建,控股股東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劉紹香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劉紹喜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劉壯超10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萬順武、周天謀、劉偉宏5年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的方針,圍繞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首要目標,引導督促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規范公司內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夯實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基礎提供有效支持。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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