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證監會官方網站披露了對賈躍亭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于去年8月作出。
根據決定書,證監會維持《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樂視網、賈躍亭等15名責任主體)》(〔2021〕16號)、《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賈躍亭、楊麗杰等5名責任主體)》(〔2021〕7號),對申請人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根據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查明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視網”)存在5方面違法行為。樂視網合計被罰款2.406億元,賈躍亭合計被罰款2.412億元。同時,賈躍亭并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之后,賈躍亭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的決定。
證監會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表示,經查明,樂視網存在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行為。
其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包括:
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其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全資子公司與樂視網關聯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樂視網未依法披露對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樂視網未依法披露申請人、賈某芳承諾向其提供借款的實際履行情況。
同時,證監會查明,2016年8月樂視網非公開發行上市,申報披露的三年一期財務數據期間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月到6月。根據樂視網財務造假的事實,樂視網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證監會認定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當時,賈躍亭系樂視網實際控制人,任樂視網董事長。
賈躍亭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主要提出了四方面理由:
一是本案對已過處罰時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處罰,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二是本案認定樂視網關于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該項認定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三是本案認定賈躍亭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欺詐發行行為,該認定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
四是綜合考慮樂視網曾經的歷史貢獻、核心團隊為解決既有問題作出的努力和展示出的誠意,請求不將本案移送刑事,給賈躍亭機會,力爭減輕對廣大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就此,證監會行政復議答復認為:樂視網IPO相關申請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處罰時效;本案認定樂視網關于借款承諾事項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本案關于賈躍亭指使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券法關于指使的規定,既包括申請人所稱的指使,也包括對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中所涉事項的指使;賈躍亭提出審慎考慮本案的后續處理問題,與本案事實認定和處罰無關;本案依法履行了調查程序、事先告知程序、聽證及送達程序,相關證據真實有效,充分保障了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
證監會認為,樂視網自2007年至2016年連續實施財務造假并將含有虛假財務數據的IPO文件及年度報告連續對外披露,構成連續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本案發現時間為2017年12月,從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本案未超過處罰時效。
同時,賈躍亭、賈某芳公開承諾將減持資金無償借給上市公司60個月(后變更為120個月),但相關減持資金短暫借給樂視網后均被抽回,樂視網并未如實披露相關情況,認定相關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并無不當。
此外,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規定,以及在案證據及當事人申辯情況,并無充分證據證明賈躍亭已盡勤勉義務。賈躍亭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還作為實際控制人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對賈躍亭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進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基于上述事實情況,本案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證監會披露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稱。證監會復議決定維持《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樂視網、賈躍亭等15名責任主體)》(〔2021〕16號)、《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賈躍亭、楊麗杰等5名責任主體)》(〔2021〕7號),對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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