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邢萌
2月18日,證監會公開部分2021年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回復,透露下一步改革舉措。證監會表示,將及時評估完善相關制度規則,進一步提高新股發行制度的有效性;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工作;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明確證券違法中“幫助者”行政責任;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辦理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等。
進一步提高新股發行制度有效性
加快《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
對《關于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制度的提案》回復時,證監會表示,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以來,新股發行定價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強化市場約束,建立了以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等機制,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專業能力。證監會將持續跟蹤市場上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評估完善相關制度規則,進一步提高新股發行制度的有效性。
對《關于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建議》回復時,證監會表示,將按照行政法規立法工作程序,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工作,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證監會表示,在總結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實踐經驗,研究新證券法修訂情況,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和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有關要求,對標國際成熟市場最佳實踐的基礎上,證監會形成了最新的草案稿,擬從細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優化上市公司治理、健全權益變動制度、提升監管執法效能、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夯實上市公司監管的法治基礎。
在對《關于整頓IPO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議》回復時,證監會表示,目前已通過多種途徑加強IPO環節中對中介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監管;對限制中介機構權利、建立補償機制尚需與《民法典》精神及相關規則進一步適應,應主要依靠企業與中介機構協商解決。
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充分發揮“看門人”作用的保障。證監會高度重視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不斷完善相關監管機制、規則并強化監管力度。
依法嚴懲財務造假犯罪
明確證券違法中“幫助者”行政責任
對《關于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責任人,必須予以刑事與民事并處的提案》回復時,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堅決貫徹中辦、國辦發布的《意見》,全面落實“零容忍”的工作方針,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
同時,證監會將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完善證券期貨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增強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辦理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依法嚴懲財務造假犯罪。
在對《關于完善證券違法中“幫助者”責任追究的建議》回復中,證監會表示,目前,《證券法》(2019年修訂)暫未對“幫助者”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即將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處罰法》中亦無關于共同行政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一般規定。因此,除銀行等特定主體可能因其幫助行為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須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外,對于“幫助者”應否就其對證券違法的幫助行為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目前暫無專門法律規定。
基于此,證監會將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做好在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中以專門規定的形式,明確“幫助者”行政責任的研究論證等相關工作。
此外,雖然行政處罰責任暫缺,但是我國《刑法》已就“幫助者”的刑事責任作出規定。
在對《關于廢除新股配售完善注冊制配套制度的提案》回復時,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把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作為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堅定方向,統籌謀劃、協調推進,并結合實踐動態評估。拓寬多元退出渠道、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加快制定相關投資者保護制度,強化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退市、監管執法等全流程全鏈條監督問責,推進《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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