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消息,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利益輸送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將配發實施通知,明確過渡期安排。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系、設計復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的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重大風險,為彌補制度短板,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關聯交易的有關監管規定。
《辦法》總則明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在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采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范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采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范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范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范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對通過復雜交易結構或借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為,設置禁止性規定,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其中,禁止性規定包括,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銀行機構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保險機構不得借道不動產項目、非保險子公司、信托計劃、資管產品投資,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變相突破監管限制,為關聯方違規提供融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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