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1月7日晚,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修訂后的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落實新證券法、國發14號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等上位規定新要求;進一步調整內部章節順序,提升規則體例簡明性、易讀性;上移部分運行成熟的下位規則及過渡性通知的規范內容;回應市場關切,規范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優服務,辦實事,減輕上市公司負擔。
具體來看,為進一步明晰監管對象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本次修訂采用《信披辦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并進一步拓展范圍,由股東拓展到存托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
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根據新證券法精神,充實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基礎上,上市規則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時,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續性和一致性的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國發14號文關于抓住“關鍵少數”的要求,上市規則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節,強化其各項義務;進一步明確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要求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規范。
為明確違規買入股份表決權限制安排,落實新證券法,上市規則新增規定,股東違規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實新證券法,上市規則新增獨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股東征集投票權、提案權的規范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披露要求。
為防范資金占用等惡性違規行為發生,嚴格落實證監會監管要求,上市規則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向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
此外,上市規則落實《信披辦法》要求,進一步強化董監高責任,明確董監高應當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時完善其異議聲明機制;明確董事、監事無法對定期報告保真的行為應當與其在董事會、監事會表決行為保持一致。
上市規則還根據新證券法對于中介機構資質相關規定的調整,明確保薦人應當為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和滬深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其他中介機構需符合新證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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