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2021年12月31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消息稱,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實施《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初步構建起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2020年、2021年連續兩年予以實施。2021年監管評估結果顯示,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狀況總體呈現穩步向好變化,但部分領域存在的問題仍需引起關注。
具體看,存在的問題包括黨的領導虛化弱化。一些國有銀行保險機構黨的領導作用發揮不到位,有關制度安排較為籠統,操作性不強,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前置研究制度落實不到位。
同時,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入股資金不實,股東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出資,股東以委托資金、以發行管理的金融產品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在銀行保險機構還不同程度的存在。投資持股不合規,部分股東違規委托持股、代持股權,有的股東投資多家商業銀行,違反“兩參一控”的監管規定。部分機構存在股東違規質押股份的情形,個別機構股權質押比例過高或變動過于頻繁。股東違規干預經營,有的機構大股東通過把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薪酬等方式實際控制銀行保險機構,操縱董事會和高管層,違規干預公司經營,甚至肆意侵占公司利益。
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缺陷。識別管理不到位,關聯方識別不全面、關聯交易認定不合規,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股東未能按照規定報告關聯情況,一些機構關聯方授信、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超過監管規定的比例。審查監督不到位,董事會未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或者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不能有效履行審查和風險控制的職責,針對關聯交易的內部審計監督缺失。存在違規利益輸送,少數機構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違規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違規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顯性或隱性擔保,違規投資關聯方的項目和資產。
此外,董事會運作有效性不足。比如董事會結構不符合監管要求,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占比超過監管要求,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數量不足,審計、關聯交易、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負責人由非獨立董事擔任。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真正做到以評促改、以評促建,持續鞏固評估工作成效,推動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建設再上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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