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完善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和重要標志。隨著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證券期貨相關糾紛也日益增多,建立健全多元且高質效的證券期貨糾紛解紛機制顯得尤其重要。這不僅事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保護,而且會深刻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乃至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共同建立證券期貨糾紛“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即“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與“中國投資者網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調解平臺”,通過平臺對接方式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全面提升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業內專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推動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對我國多元高質效化解證券期貨糾紛以及穩定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具有極其重大的意義。
多元靈活化解糾紛
減輕訴源壓力
據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是社會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機制,但這不應當是唯一解決機制,在此之前,還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層次且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以分流和化解糾紛。
“證券期貨糾紛由于涉及人數眾多、專業性較強,在訴訟具有強對抗性、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不斷擴大、立案登記制實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等背景下,尤其需要多元靈活且非對抗性的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機制,‘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即是一項有益的嘗試。”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范雪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該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證券糾紛的及時、專業和高效化解具有積極意義。據了解,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調解平臺于11月12日上線運行后,已經有36個調解組織入駐,短時間內已成功調解多起糾紛。
在范雪飛看來,“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將證券期貨糾紛進行提前分流,用非對抗性的調解解決糾紛,并確認調解解紛成果的法律效力,既高質效地解決了糾紛,又減輕了司法審判的訴源壓力。
范雪飛表示,首先,在理念上,該機制強調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擺在前面,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證券期貨糾紛中的重要作用,這使證券期貨糾紛有很大可能在前端得到化解。其次,在訴源源頭控制上,訴調對接機制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證券期貨糾紛之前和之后,可以通過法律釋明等方法敦促當事人主動向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接受當事人申請,通過調解平臺向調解組織委派、委托調解案件。同時,調解組織亦可自行進行調解工作,進一步化解和分流證券期貨糾紛。“最后,在解紛效果上,訴調對接機制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使調解成果得以落實,為非訴訟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提供司法保障。”他進一步說道。
此外,范雪飛認為,“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落地,有助于更新證券期貨相關當事人的糾紛解決理念,緩解證券期貨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
他表示,在證券期貨糾紛解決過程中,調解人員以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和調解自愿為原則,鼓勵當事人進行友善、平等的協商,將常識、常理、常情與法律相結合的多元解紛準則運用到實踐中。不僅實現了證券期貨糾紛解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更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會糾紛解決觀念、維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優化證券期貨市場生態。
三大突破性創新
提高解紛質效
長期以來,我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構相互之間的聯通對接存在諸多阻滯,糾紛解決質效不高,既造成了社會資源浪費,又影響了糾紛的最終解決。
“為破解這一難題,‘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進行了具有突破性的創新。”范雪飛分析,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期貨糾紛解決資源進行全面整合,將證監會所屬或掌握的證券期貨行業中的糾紛解決資源充分發動起來,與人民法院的訴訟糾紛解決資源全面對接,避免了資源浪費,達到一加一大于二的良好效果。第二,人民法院和證監會相關機構全面合作,下大力氣提升調解人員的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這有助于培養與發展充滿生機的現代化專業調解隊伍,促進調解理論的發展,激發調解機制的活力,并最終確保證券期貨糾紛解決的質效。
“最后,在線訴調對接系統實現了人民法院與糾紛調解組織間的信息暢通,保障糾紛解決各流程信息的反饋及時、準確和全面,各級人民法院和證監會相關機構能夠全面掌握證券期貨糾紛的新趨勢、新動向,以便提前決策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進而完善證券期貨市場相關制度。”他進一步表示。
“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降低證券期貨糾紛的解紛成本的同時也提升了解紛品質。
據介紹,該機制極其強調信息技術的應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和中國投資者網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調解平臺,通過兩個平臺對接的方式開展全流程在線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等訴調對接工作。即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積極使用投資者網平臺的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在線調解工作,人民法院利用法院辦案系統和調解平臺內外連通的便利條件,進行在線委派、委托調解,調解協議的在線司法確認、電子送達等工作。
“對科技手段的善用,不僅便利了當事人,也便利了調解人員、調解組織以及法官,更大幅度地降低了糾紛解決時間、人力等成本。”范雪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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