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顯示,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已于9月3日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0億元。登記機關為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地為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也是全國股轉公司的注冊地——金陽大廈。
此外,北京證券交易所昨日起草了首批自律監管相關業務規則,分別為《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并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了解到,首批征求意見的三件規則,堅持了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既遵循證券交易所制度建設的普遍規律,又充分考慮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
北交所將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經履行有關程序后發布實施。近期,北交所還將就落實公開發行注冊制相關自律規則公開征求市場意見。
股轉系統100%持股
天眼查顯示,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100%持股。公司董事長徐明,也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為隋強。公司董事還有陳永民、李繼尊、賈文勤、李永春、張梅、周貴華、王宗成、王麗。公司監事會主席為黨小卉。
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依法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以及證券市場管理服務等業務。
證監會此前表示,北京證券交易所實行公司制,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運行機制,形成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交易所的監管,落實交易所的主體責任,完善業務規則制定修改程序、交易所主要人員管理等制度,把好市場建設方向,促進交易所自律管理職能得到有效發揮。
形成差異化的
制度安排
上述三件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規則,構建了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主要內容方面,一是構建與市場定位和法律性質相匹配的公司監管制度。一方面,《上市規則》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復牌管理等方面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總體一致性;與證券交易所保薦督導保持一致,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盯住關鍵主體、關鍵少數,壓實保薦機構、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增強提高公司質量的內生動力。另一方面,《上市規則》在現金分紅、股權激勵等方面實行更加靈活、有彈性的監管要求,形成富有特色的差異化制度安排,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退市機制主要規定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的情形和程序等事項;自律監管和違規處理主要明確了對違規行為的各類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二是延續已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交易制度。精選層開市以來,市場運行較為平穩,二級市場質量顯著改善,企業價值進一步發掘,投資財富效應開始顯現,交易制度效果整體符合預期。《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規定也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三是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會員是證券公司在北交所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實施會員管理是落實上位法對于證券交易所的明確要求,在境內外公司制交易所有較多成熟實踐。《會員管理規則》予以吸收借鑒,重點明確了對會員交易風險控制、客戶管理、交易信息使用和技術系統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強化監督機制,督促會員在各項業務活動中歸位盡責。
申報最低數量100股
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主要內容方面,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置基準價格±5%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對市價申報采取限價保護措施。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北交所還進行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標準更加優化,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推動獨立董事發揮更大作用;將資金占用主體范圍擴大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具體,對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則進行細化解釋,便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準確把握;細化了自愿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信息披露等具體要求,提高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了統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報備制度,嚴防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主體責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
北交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有利于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作為規范運作第一責任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自身質量的內生動力;有利于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激勵中介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投入,與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主辦券商機制形成服務合力。需要強調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后續銜接安排。
退市避免市場
“大進大出”
《上市規則》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借鑒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經驗,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充分包容中小企業天然存在的業績易受外部影響等特點,避免市場“大進大出”;同時,堅決出清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主要制度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退市標準,即“誰應退”。《上市規則》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2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二是退市程序,即“怎么退”。《上市規則》規定了退市風險警示,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既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也保障投資者的交易權利;明確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發揮與新三板市場一體發展的制度優勢,對于退市公司,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的創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另外,北交所作為公司制交易所實行會員管理,會員是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格載體,在公司制下,交易所對參與市場業務的證券公司的監管要求,與會員制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要求總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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