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IPO發行承銷擬推出新規,劍指市場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
證監會官方網站昨日發布消息,自8月6日起就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下稱《特別規定》)部分條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
據悉,此次修訂修改了《特別規定》的第八條規定,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同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改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
修訂后,《特別規定》的第八條修改為:采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證監會表示,科創板、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現行發行承銷規則對規范發行與承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修訂《特別規定》,是為了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據悉,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及監管制度,持續優化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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