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王君暉
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
所謂關聯交易,指的是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是指銀行保險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益轉移事項。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識別、認定、管理關聯交易及計算關聯交易金額。《辦法》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
《辦法》明確了監管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方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自然人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自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除此之外,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或者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以及上述兩項所列關聯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加強重點風險識別。《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多項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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