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就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下稱《許可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修訂后的條款,若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中止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證券中介機構將不再被允許復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的簽字項目。
2018年,證監會曾對《許可程序規定》作出修改,修改主要內容為統一各證券中介機構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掛鉤機制的政策。此舉有效保護了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證監會昨日發布消息稱,證監會近期再次對《許可程序規定》施行效果進行了評估論證。整體來看,《許可程序規定》規定的證券中介機構被稽查立案與行政許可掛鉤機制政策,在強化證券中介機構責任、節約監管資源、防范市場風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為貫徹落實“零容忍”要求,更好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益,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必要對《許可程序規定》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
此次證監會主要對《許可程序規定》作出了三個方面的修改:
首先,加強對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管,明確證券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證監會中止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再允許證券中介機構復核被立案調查從業人員的簽字項目。
其次,為提高證券中介機構復核工作的質量,避免復核工作“走過場”,《許可程序規定》明確了復核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按照《許可程序規定》進行復核的,應當勤勉盡責,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復核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將依照規定予以處理。
最后,為減輕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影響,《許可程序規定》明確,在受理階段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按規定進行復核,但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涉案行為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證監會表示,修改《許可程序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成效,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防范證券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
據悉,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許可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并盡快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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