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8月28日,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行為,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基金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各方整體上對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并提出一些具體反饋意見。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采納,并相應修改完善了《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
本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內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注冊程序,實行“先批后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注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
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強調展業獨立性,并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范圍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另外,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證監會對規則實施后的部分規范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一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范圍及其他規范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
證監會表示,本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于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編輯 喬川川)
20:26 | 云天化:第九屆監事會第三十八次會... |
20:26 | 新筑股份: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 |
20:26 | 上港集團:第三屆董事會第五十五次... |
20:26 | 石頭科技: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 |
20:26 | 利柏特: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
20:26 | 利柏特:第五屆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 |
20:26 | 云天化: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 |
20:26 | 凌霄泵業:第十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 |
20:26 | 江山歐派: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 |
20:26 | 海立股份:第十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 |
20:26 | 安必平:第四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 |
20:26 | 深科技:第十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網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18001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B2-20181903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567號京ICP備17054264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掃一掃,即可下載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