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間,上交所正式發布科創板再融資相關規則,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下稱《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承銷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下稱《審核問答》)等三項規則,主要規定了科創板再融資的審核標準、審核程序和發行承銷環節的業務要求。從具體調整內容看,科創板再融資規則凸顯了簡易、快速、可預期的特征。
與此同時,上交所同步發布了《關于做好2020年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再融資簡易程序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調整了科創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簡易程序2020年的適用要求。
融資間隔不少于18個月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審核規則》作了四個方面重要調整。首先,將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作為科創板上市公司申請證券發行并上市的新品種,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和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其次,根據新證券法和《科創板再融資辦法》調整證券發行的相關表述,將“公開發行”調整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將“非公開發行”調整為“向特定對象發行”;再者,簡化申請文件的披露要求;另外,完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簡易程序的要求。
為了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便于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把握相關監管要求,上交所聚焦科創板再融資的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就其中的重點問題制定了《審核問答》,主要包括再融資的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募集資金的投向使用與管理、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理解與把握、相關審核程序性要求等10個問答。
《審核問答》明確,上市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審議本次證券發行方案的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于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6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適用簡易程序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對于募集資金投向,《審核問答》也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服務于實體經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創新領域。募集資金投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審核時限壓縮至2個月
科創板再融資的最大看點是簡捷、快速。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科創板公司申請再融資的審核程序與科創板IPO審核基本類同,即由交易所進行發行上市審核,證監會注冊。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審核效率、縮短審核時限,科創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審核區分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采取差異化的審核程序。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上交所審核機構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后將提交上市委審議;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則無需提交上市委審議。
在審核時限方面,與科創板IPO審核相比,科創板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審核周期進一步縮短,上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回復時間)出具審核意見;首輪審核問詢發出的時間為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同時,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回復上交所審核問詢的時間總計不超過2個月。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上市公司的注冊申請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調整簡易程序2020年適用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科創板再融資制度中還設計了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適用的簡易程序,對于運營規范的科創板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決定對向特定對象發行融資總額不超過人民幣3億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20%的股票。
上交所受理簡易程序的申請后,對于保薦人發表明確肯定核查意見的,將不再進行審核問詢,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中國證監會注冊,證監會將自收到交易所審核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目前科創板上市公司已基本完成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開,為了進一步發揮簡易程序的制度功能,本次發布的《通知》調整了簡易程序2020年的適用要求,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申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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