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4月17日消息,為了規范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38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業務類別和內涵、對分類作出準入安排、加強合規內控要求等。
主要內容:
在大幅提高準入門檻的基礎上,重啟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機構的準入
對出借轉讓牌照、股份代持、違規承諾收益、誤導性宣傳等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禁止
明確投資建議服務可涵蓋證券、基金、衍生品等各類標的
投資咨詢業務分為三大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研報業務
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
對于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不符合有關內部管理和業務規范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
從業人員最近5年未被金融監管部門采取重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
看點1:大幅提高準入門檻
起草說明顯示,根據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的發展現狀,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制定統一的部門規章,對投資咨詢業務進行全面規范,以保障行業長期規范發展。
《管理辦法》制定主要遵循四大原則,主要包括實現“進出有序”、保持“雙向平衡”、實現“結構優化”、確保“風險匹配”。
看點2:業務分為三大類
《管理辦法》將投資咨詢業務分為三大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研報業務。
其中,證券投資顧問和基金投資顧問主要是向特定客戶就證券、基金等具體投資品種提出投資建議,發布研報業務主要是向客戶就市場走勢、投資標的投資價值等提出分析意見,不涉及具體的投資建議。同時,將實踐中為資管產品、QFII等提供投資建議服務一并納入監管。
看點3:分類作出準入安排
落實法律法規要求,《辦法》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應當依法持牌經營,要求申請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對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考慮到該類業務對資本市場定價有較大影響力,基于審慎監管的原則,現階段原則上僅允許證券公司或其專業子公司開展,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強化股東資質要求。參照人民銀行等三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持股5%以上股東凈資產不得低于5000萬元,控股股東最近3年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于5億元,具有良好的資本補充能力,最近3年未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等,并提出“一參一控”要求。
“設置牌照等準入限制,定期進行合規性審查等,才能真正避免行業亂象滋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指出,依法持牌經營是非常重要的監管原則,大幅提高準入門檻、提高違法成本也符合目前資本市場改革的方向,要求申請開展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設置了非常高的門檻,避免了一些機構魚龍混雜,減少“黑嘴”乃至“傳銷式”展業等問題的發生。
看點4:加強合規內控要求
要求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現行關于合規內控等有關要求。
對于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機構,應當嚴格比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有關監管規則,健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同時,加強對分支機構的內部管控,要求從事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機構原則上不得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防止業務無序擴張。
看點5: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范要求
《管理辦法》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范要求。
首先,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從事各個業務環節的人員,包括接觸客戶的營銷人員、客服人員均應當具備資格或符合規定條件,并執行相應的業務規范,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管理工作經歷。
其次,突出合規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要求,要求從業人員最近5年未被金融監管部門采取重大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受到刑事處罰。
三是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誠實守信、謹慎勤勉地履行職責,細化禁止性規定,明晰業務底線,強化利益沖突和關聯交易管理。
看點6:三種退出安排
《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退出安排:
一是借鑒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成熟的監管經驗,針對新設的投資咨詢機構,建立業務許可展期制度,明確業務許可的期限和展期條件,對3年有效期滿未提出展期申請或者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不得繼續展業。
二是針對實踐中部分持牌機構長期不實際從事業務,保牌“待價而沽”的現象,明確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不開展咨詢業務的,應當主動申請注銷業務資格,繳回業務許可證。
三是充分利用上位法授權,細化投資咨詢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撤銷業務許可、相關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采取監管措施乃至行政處罰等制度安排,使得對機構及人員的處罰問責有法可依。
看點7:明確過渡期安排
《管理辦法》還明確過渡期安排,對于之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不符合有關內部管理和業務規范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完成整改;
股東不符合條件的要求的,自《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業務;
拒不整改的,依據《咨詢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于本辦法實施前未取得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但依照有關規定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的,應當在1年內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批準或者注冊。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向專業投資者以外的客戶提供高風險資產投資顧問服務,但不符合本辦法有關主體、投資組合等要求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得新增業務,存量業務到期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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