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11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發布消息稱,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固定收益委員會在深圳召開全體會議。會議圍繞構建良好生態、強化職業道德進行了交流。證監會公司債券監管部主任陳飛,協會黨委書記、執行副會長安青松出席會議并講話。委員會委員及證監會機構部、債券部相關處室負責人,協會相關部門參加會議。會上,27家證券公司委員單位發起構建良好生態、強化職業道德的倡議,并現場簽署《公司債券承銷機構關于構建良好生態強化職業道德的自律公約》(簡稱《自律公約》)。
據了解,發起《自律公約》是公司債券承銷機構學習貫徹易會滿主席關于加快行業文化建設的動員講話精神,積極響應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倡議書》倡議,踐行證券行業文化建設的具體行動。交易所債券市場作為最早采取注冊制理念的市場,是注冊制改革的“先行者”和市場化改革的“排頭兵”。在交易所債券市場改革進程中,投行領域出現的盡調不充分、受托管理不盡責、低價競爭、利益輸送等“四大頑疾”,是市場不成熟的體現,也是行業文化不健康的表現。
從國際經驗看,治理“亂象”通常依靠“重典”與自律的有機結合。主動自律可以為行業發展保持彈性空間,有利于保護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增強市場主體活力。
公約通過倡導“好人舉手”,樹立正向標桿,自覺維護行業聲譽,共同構建良好市場生態,得到公司債券承銷機構的積極響應,截至目前,已有55家申請加入并自覺遵守《自律公約》,約占證券公司承銷業務牌照數量的八成。
公約從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優化創新激勵約束機制、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等方面推動締約機構加強公司治理、提升機構素養,同時對締約機構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例如:公約要求締約機構在業務報價中,應客觀務實、理性審慎,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合理確定報價,不得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此外,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公約明確了締約機構發現開展公司債券業務存在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可以向協會舉報。監管部門和協會將對參加締約、主動履約會員給予激勵支持。
附件一:
公司債券承銷機構關于構建良好生態強化職業道德的自律公約
第一條為培育健康行業文化,打造高質量投資銀行,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促進公司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加入本公約的公司債券承銷機構(以下簡稱“締約機構”)經協商達成共識,承諾共同遵守本公約,自覺履行公約的各項約定,以行業形象為先,以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為重,以合法誠信、專業勤勉為榮,積極建設行業文化,防范道德風險。
第三條締約機構自愿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如違反本公約,自愿接受協會實施的自律措施。
第四條締約機構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確立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和利益觀。
第五條締約機構應當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將公司的價值理念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分段授權、分離制衡、流程跟蹤、定期輪崗、通訊監控、視頻錄像等機制手段加強管理。
第六條締約機構應當優化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加強正向引導,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減少激勵短期化、短視化,不得以業務包干等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第七條締約機構應當堅持廉潔從業,守好底線,堅決杜絕不正當競爭,為客戶負責,加強投資者教育,積極服務“一帶一路”倡議以及扶貧、綠色、創新創業等國家戰略和政策。
第八條締約機構在業務報價中,應客觀務實、理性審慎,綜合評估項目執行成本合理確定報價,不得存在以不正當手段招攬項目,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
締約機構應當保證足夠的人員和費用投入,確保相關業務高質量開展。
第九條締約機構在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承諾發行利率;
(二)承諾獲得監管機構批復時間;
(三)采用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利益、爭取市場份額;
(四)采用虛假宣傳或夸大其辭誤導和欺騙客戶;
(五)對其他承銷機構進行歪曲、詆毀,或運用模糊概念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圖文材料影射其他承銷機構;
(六)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對于公司債券發行人要求承銷機構出具以上相關承諾,或者以發行利率和批復時間等作為承銷商遴選條件,要求承銷機構以保證金等形式對發行利率、價格和規模等進行保證,締約機構應主動向協會報告。
第十一條締約機構應當注重提升公司債券業務能力和質量,加強內部控制,在各項業務、各個環節中體現合規能力、專業能力、誠信精神和穩健意識,確保公司債券業務風險可控。
第十二條締約機構自愿接受互相監督,發現開展公司債券業務存在惡意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締約機構均有權及時向協會舉報。
協會可要求舉報人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可依據舉報情況或自行發現的線索,要求相應締約機構做出解釋、提供材料,并可視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本公約的締約機構,協會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
第十三條對嚴格遵守本公約、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的締約機構,協會將予以適當的激勵或表彰。
第十四條締約機構受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自律措施或激勵表彰的,其結果記入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五條本公約經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單位蓋章后生效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備協會。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十分之一以上締約機構提議,并經二分之一以上締約機構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或廢止。
第十六條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公司債券承銷機構關于構建良好生態強化職業道德的自律公約》簽約機構名單
一、發起機構(以拼音順序排序)
1.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6.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1.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7.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8.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9.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1.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5.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6.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7.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響應機構(以簽約時間排序)
1.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6.長城國瑞證券有限公司
7.華菁證券有限公司
8.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9.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1.華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7.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18.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1.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2.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3.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4.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5.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6.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7.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8.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9.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0.紅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1.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2.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3.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34.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35.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6.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
37.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8.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9.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西藏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1.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2.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
43.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4.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5.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6.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7.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
48.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0.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1.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52.萬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53.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4.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55.恒泰長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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