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證監會于2017年2月24日至3月26日,通過證監會官網和“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事宜的意見。
總的來看,社會各方對《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修改評價積極,認同《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統一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政策要求,依法全面從嚴監管,保護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合理預期和合法權益的修改思路,認為《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修改有助于強化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發揮好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在證券期貨業務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集中在建議明確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適用的主體范圍,明確證券中介服務機構被證監會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是否適用該措施,明確恢復審查的時間。證監會對社會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采納了部分合理的意見建議。
本次《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修改重點解決了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減少掛鉤機制政策對非涉案行政許可申請人影響。具體修改內容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當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證監會將不予受理或中止審查其出具的同類業務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審查的恢復審查機制。在審項目被中止審查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進行復核。經復核,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證監會應當恢復審查。
針對“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服務行業集中度較高,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措施適用可能會影響這些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做大做強’”的觀點,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通過市場競爭,資本市場證券法律服務、審計服務等證券中介服務行業集約化趨勢逐漸凸顯,一些實力較強、服務質量較高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保持著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加強監管并不影響證券中介服務行業“做大做強”的發展目標。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實現行業發展目標的保障,不能因為支持行業發展而降低監管要求。只有嚴格監管下的發展才是可持續的發展,才是高質量的發展,才能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真正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否則只會造成證券中介服務行業的“大而不強”。
另外,高莉強調,認為機構越大、項目越多、出錯率越高的觀點,是將項目選擇、人員配置、執業管理當作“抓鬮”“摸獎”行為,恰恰反映了部分證券中介服務機構對內部控制、執業管理職責義務的重視程度不足、不到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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