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專項說明會昨日召開
■本報記者 朱寶琛
2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召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專項說明會”,澳柯瑪、東安動力、陽泉煤業、標準股份和聯美控股等5家上市公司高管出席,分別就上市公司資金使用效率、行業周期對現金分紅的影響、行業整體分紅水平、現金分紅決策程序、經營性現金流和委托貸款余額的變動情況等接受各方提問。
這是滬深兩市首次就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問題召開專項說明會。值得關注的是,會上,東安動力、聯美控股表態稱,已初步擬定了2017年度現金分紅計劃。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作為強化現金分紅信披監管的配套措施,上交所在組織召開現場說明會的同時,還向3家市場質疑比較大的多年未分紅公司以及8家具備分紅條件但不分紅或分紅較少的公司發出了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高度重視現金分紅工作,持續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切實通過真金白銀回報投資者。
5家公司現場釋疑
為何不進行現金分紅
“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上交所、公司《章程》的規定,高度重視現金分紅工作,履行應有的社會責任,積極回報廣大投資者。”陽泉煤業董事長王強在說明會上表態稱。
談及為何2016年沒有進行現金分紅,王強稱是出于公司穩健經營的角度考慮。“雖然2016年四季度煤炭價格漲幅較大,但當時我們對2017年煤炭價格走勢尚不明了。”
他同時介紹,公司2003年上市以來,流通股募集資金123000萬元。截止到目前為止,共向股東現金分紅353905萬元,送股168350萬元。其中在2003年至2011年,煤炭市場持續向好,公司業績優良,累計現金分紅256984萬元。2012年下半年開始,煤炭銷售市場出現較大變化,煤炭產能過剩,市場供大于求,煤價持續下跌,公司盈利水平下降,但公司從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出發,仍堅持進行現金分紅,2012年、2013年現金分紅9.7億元。
澳柯瑪董事長李蔚介紹,2017年7月下旬,在證券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公司啟動了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條款的修訂工作。
“本次章程修訂刪除了有關利潤分配‘孰低原則’規定,并調整了現金分紅具體條件,為公司今后實施現金分紅掃除了制度障礙。”李蔚介紹。
他同時介紹,上述章程修訂事宜已于2017年8月17日經公司七屆二次董事會審議通過。同時,公司擬于近期召開董事會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將本次章程修訂事宜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018年起,公司將嚴格按照修訂后章程規定進行現金分紅。”
東安動力董事長陳笠寶表示,盡管公司未進行現金分紅,但也在切實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企業的健康成長是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
“公司有分紅的傳統,只要有能力,公司還是盡可能回報投資者。”陳笠寶說,公司包括首發上市共融資兩次,募集資金9.1億元,從1998年到2005年公司連續9年分紅,每10股每年派發最低1元,最高2.5元,累計現金分紅5.6億元,占募集資金總額的61%。
他進一步表示,下一步,如果達到分紅條件,公司在制定分紅議案過程中,也會盡可能聽取各方的意見,爭取使分紅方案既結合經營及現金狀況,又盡可能滿足投資者訴求,實現公司及股東利益最大化。
他同時透露,2017年度,公司已擬定了初步現金分紅計劃,正與大股東溝通,“如有進展,將及時公告。”
聯美控股董秘劉思生介紹,公司大股東提議,在2018年上半年以不低于2017年下半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凈利潤30%進行利潤分配或股份回購。
“公司2012年至2016年度未實施現金分紅,尤其是投資者關注的2015年和2016年盈利但未進行分紅,是我們必須正視的問題。”標準股份董事長朱寅坦言。
他表示,公司近幾年來未實施現金分紅,主要由行業因素、財務因素、投資因素和股東因素等四方面因素造成。
高比例分紅上市公司群體
已經形成
上交所于2013年率先出臺并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主要從三個方面加大了現金分紅的監管力度:一是首次提出30%的倡導性標準;二是借助信息披露形成市場約束;三是嚴格規范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決策程序。
值得關注的是,《分紅指引》自2013年實施以來,滬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改善明顯,現金分紅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明顯加強,分紅金額不斷提高,分紅比例逐年趨于穩定,行業分紅情況也出現結構性改善。
權威數據顯示,《分紅指引》實施當年,653家上市公司在年報披露時推出現金分紅方案,占當年上市公司總數的7成,同比增長17%。從派現金額看,現金分紅總額(含中期)達到歷史高點,為5959億元,同比增長16%,而2009年至2011年分紅總額分別僅為3470億元、4311億元、5156億元。
2013年至2016年,滬市公司分紅家數及金額更是穩步上升。從分紅公司家數來看,由674家穩步上升到899家,分紅家數占比基本維持在7成以上。從派現金額看,持續保持高位,2016年達到6800億元,創歷史新高。
而《分紅指引》提出的“30%指導性標準”已逐漸被市場廣泛接受,越來越多的公司將該標準寫入公司章程,滬市公司分紅總體比例已經穩定在30%以上。
此外,《分紅指引》出臺之后,通過積極引導,行業分紅情況也在逐年改善。比如,制造業分紅水平持續提升,2013年至2016年,分紅總額從718億元大幅增長至1280億元,增幅高達78.27%;受周期性因素影響比較大的交通運輸和倉儲行業的分紅總額也穩步增長,從2013年的210億元穩步增長至276億元,增幅達31.43%。
值得關注的是,盈利能力較為一般的農林牧漁行業,分紅情況也出現明顯改善,分紅總額從2013年的11億元逐年增長至32億元,增幅高達190%。
此外,權威統計數據顯示,《分紅指引》實施以來,滬市有262家公司連續3年分紅比例超過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30%,有50家公司連續3年分紅比例超過50%,持續、穩定、高比例分紅的上市公司群體已經形成。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重要方式,也是引導投資者長期價值投資的基礎。滬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數量和比例穩步提升,已經形成以中國神華、福耀玻璃等為代表的持續高比例現金分紅群體,成為滬市穩定運行和投資者回報的壓艙石。
他同時表示,也確實有一批上市公司連續多年未實施現金分紅。這其中,有部分上市公司是由于經營業績較差、現金流緊張等原因而無法分紅。對于這些公司,上交所將積極推動上市公司改善生產經營,不斷提升回報投資者的能力。另有部分公司具備分紅能力而長期未分紅,對于此類公司,上交所將繼續加大監管力度,督促其向投資者發放必要的現金紅利。存在惡意不分紅的,還將提請證監會派出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當期虧損但累計未分配利潤
為正的也可分紅
專家介紹,現金分紅的最低法定條件是資產負債表“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在實務操作層面,財政部從會計處理的角度,規定了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必要條件。
根據財政部《關于編制合并會計報告中利潤分配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財會函〔2000〕7號),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上市公司,其利潤分配應當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若母公司財務報表累計未分配利潤為負,則不應進行利潤分配。由此可見,財政部認為當期“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構成分紅的必要條件,這也是目前公認的現金分紅最低法定條件。
上交所《分紅指引》規定:“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期內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未進行現金分紅或擬分配的現金紅利總額(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現金紅利)與當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之比低于30%的,需要在業績發布會或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就相關事項進行詳細說明”。由此看來,《分紅指引》認為現金分紅應同時具備“當期實現盈利”和“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兩個條件,也就是說,公司只有盈利才能分紅。在具體分紅比例上,《分紅指引》鼓勵達到30%。
“需要說明的是,當期盈利并不必然構成現金分紅的前提條件,當期虧損但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的,按照財政部意見,事實上也可以分紅。”上述專家表示,
“此外,在判斷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能力時,還需兼顧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量。”上述專家介紹,雖然定期報告中的現金流量指標并不能完全代表上市公司分紅時可支配的現金金額,但是一般理解,公司的分紅能力還是取決于經營質量和可以支配的現金流。因此,現金流量指標不宜直接作為判斷公司分紅能力的剛性量化指標,但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指標,是對上市公司分紅能力的側面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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