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上交所在此前相關業務指南的基礎上,1月26日發布實施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據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5月份實施的減持新規對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協議轉讓減持特定股份或者減持后出讓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共同遵守相關減持比例規定等,這些都需要在協議轉讓業務辦理中貫徹落實。同時,上交所在近年來的協議轉讓業務辦理實踐中,針對不同的轉讓情形,逐漸形成了更為明確的業務辦理標準和流程,也需要以業務規則形式向市場公布,便于相關市場主體遵守執行。
《指引》對協議轉讓業務受理的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請文件、具體辦理流程等事項,做了明確規定。例如,對協議簽署日與提交申請日間隔超過6個月且無正當理由,或者協議轉讓可能導致規避股份限售相關規定等情形,不予受理;對同一次協議轉讓申請涉及多個出讓方或者受讓方,且被認定為屬于一筆協議轉讓的,該筆協議轉讓的全部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同時辦理股份過戶手續,一次性完成過戶登記,并且共同遵守后續減持的相關監管要求;協議轉讓后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或者受讓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受讓方須嚴格遵守《證券法》關于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承諾自本次協議轉讓股份過戶后6個月內不得賣出公司股份。此外,《指引》還增加了相關監管處罰規定,對于協議轉讓業務辦理和后續減持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或者違反承諾等行為,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上述負責人指出,協議轉讓雖然是雙方合意行為,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公開市場集中交易,大股東協議轉讓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對其他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轉讓雙方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信守所做的承諾,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上交所將在做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服務的同時,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切實履行協議轉讓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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