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寶琛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向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投資者發放賠償款共計2.8億余元,個人投資者獲賠金額最高500余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
回看這起案件,從澤達易盛案件發生后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行動,依法啟動集體訴訟,到最終投資者拿到賠償款,用時僅五個多月。
澤達易盛案是首單科創板集體訴訟,也是首單欺詐發行集體訴訟。這起案件的成功調解結案,突出體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增強了投資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在這過程中,集體訴訟發揮了重要作用。
集體訴訟是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的創新制度安排。根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證監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相繼頒布具體操作規則,正式構建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體系。
這一制度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強化了證券民事責任追究,能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是全面注冊制下保障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創新,是建設以投資者為本的資本市場的重要體現。
同時,這一制度作為投資者維權強有力的后盾,提供了“零成本”又高效的保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投保機構是原告唯一代表人,投資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只要不明確拒絕就可以得到保護,無需投資者向法院證明自己具有權利人身份并向法院進行登記,這就大大減輕了投資者在訴訟中的舉證負擔和成本;其二,作為公益性訴訟行為,投資者不需要向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或代理律師支付任何費用。
時至今日,我國股市有2.2億投資者,其中又以持股市值在50萬元以下的中小投資者為主。切實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監管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日前,中國證監會召開2024年系統工作會議提出“充分用好集體訴訟、代位訴訟、‘示范判決+專業調解’等機制,讓投資者更加便捷、直接地獲得賠償”。
在筆者看來,監管部門的這一表態,一方面體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讓集體訴訟等充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震懾證券違法行為的利器,讓受損的投資者能得到真金白銀的賠償;另一方面,再次表明了加大資本市場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以及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態度。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于欺詐發行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堅決重拳打擊,讓其“傾家蕩產、牢底坐穿”。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一體追責,讓其痛到不敢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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