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遠
上周五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一起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進行證券交易案。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當事人謝競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2.7萬元,并處以約5.4萬元罰款;對謝競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2.8萬元,并處以15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可能伴生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破壞市場信心,因此,對于這一行為,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自身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同時,這也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在稽查方面,監管層對于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然而,還是有人以身試法,游走于“鋼絲繩”上,抱著僥幸心理做著不該做的事情。
有一個現象值得關注:今年以來,證監會通報證券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買賣證券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加。據筆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證監會已經通報了至少10家券商的11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為。這些人當中,不乏利用近親賬戶,有的不賺反虧。非法獲利的,則大多數受到了“沒一罰三”的從重處罰。
法律明令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對于這一點,想必這些被罰者在上崗前一定都上過“第一課”,而且肯定心里比誰都明白。那么,是什么原因讓他們視這些法律法規于不顧,鋌而走險,違法買賣股票呢?
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他們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比如,證監會4月13日通報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之一的徐斌武,在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控制使用配偶王某及他人證券賬戶交易買票,共計獲利約189.2萬元。
當然,對于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監管層的態度一直以來都是非常明確的:零容忍。這一方面體現了依法、從嚴、全面的監管態度,另一方面也告誡證券從業人員一定要潔身自好,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心里一定要有一條紅線。
在這里,筆者覺得還是有必要再提醒一下所有的證券從業人員:莫做法律不允許的事情,不要挑戰法律的底線。明知故犯買賣股票,不光影響的是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穩定運行,到頭來肯定會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對于這條紅線,一定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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