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文 見習記者 張博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兩張信托監管罰單,江蘇信托和吉林信托雙雙被罰,分別被處以80萬元和140萬元罰款。
縱觀2020年全年,信托業仍呈現“嚴監管”的主基調。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19年共有29家信托公司被罰,處罰金額總計達2700萬元。而2020年全年,也有共計11家信托公司受罰,處罰金額總計超1800萬元。
“處罰不是最終目的。”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處罰表明信托公司在經營中存在不合規、沒盡職等情況。事實上,監管部門主要是通過處罰督促信托公司加強內部管理,合法合規經營,防范金融風險。”
去年末多家信托被罰
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了對江蘇信托的處罰公告,江蘇信托因違規開展融資平臺業務、違規為銀行提供通道服務,被江蘇銀保監局罰款80萬元。
同日,吉林信托也因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業務報告而被罰140萬元。事實上,這并不是吉林信托2020年第一次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早在當年9月份,就因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被罰款9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8月份,吉林信托也曾如江蘇信托一樣因違規為銀行提供通道服務被罰款40萬元。
事實上,12月份有多家信托公司被處罰。12月24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告了兩則關于華能信托的罰單,其中華能信托因違規提供融資相關服務被罰50萬元。此外,長安信托因合規管理不到位導致未落實監管要求被罰35萬元。
盡管12月份有大量信托公司被罰,但縱觀2020年全年,對信托公司的處罰卻較2019年有所減少。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年,包括中建投信托、中鐵信托、江蘇信托在內的共11家信托公司因各種違規事實被處罰,受罰金額合計超過1800萬元。
而根據銀保監會披露的信息,2019年共有29家信托公司因各類違規遭處罰44次,處罰金額總計達2700萬元。處罰事由主要涉及違規開展同業通道類業務、房地產業務不審慎、信批違規等。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罰單目的在于發揮預防、補救、改進等作用,引導信托公司更加注重內控制度、完善業務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業務開展的合規性、項目后期管理和風控水平。
某信托業研究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2020年,信托公司監管罰單數量和規模都較上一年度有所減少,但是這并不代表監管嚴格程度下降,今年加強了對于違規事件的信托公司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具有較強的警示作用”。
他進一步表示,從重點處罰領域來看,仍然集中于房地產業務、地方融資平臺業務、信保合作、受托人職責履行等方面。未來部分風險較為突出的機構都有可能收到大額罰單,而且要關注在反洗錢、銷售合規性等方面的合規重點領域處罰。
帥國讓也表示,“嚴監管態勢并沒有改變,同時也反映了信托公司在展業過程中合規化建設方面有所改進”。
資深信托理財師武蘇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開罰單,主要是在嚴監管的背景下,規范信托公司開展業務,防范金融風險,確保信托業健康發展。隨著信托業的轉型和對融資類規模的壓縮,法制化的監管體系也更加完善,信托業也將會更加健康和穩健的發展”。
嚴監管將成常態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近年來,監管部門也一直對信托業實行強監管政策,對信托公司進行正向引導。
2019年8月份,銀保監會就積極推進信托業“治亂象、去嵌套、防風險”等各項監管工作,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信托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半年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即“64號文”。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堅決遏制信托規模無序擴張、嚴厲打擊信托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及有力有效處置信托機構風險等;同年10月份,《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認定規則(征求意見稿)》發布,對資管新規中的非標準化和標準化資產范疇進行明確界定,消除了信托公司展業的模糊地帶;11月份,《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第二十三條指出“投資人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信托公司”,監管部門可以“按照穿透原則對自有資金來源進行向上追溯認定”。信托公司施行股權穿透式管理,剛性對接資管新規的要求。
2020年5月份,《信托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展業、防范風險,確保信托業長久健康發展。同年11月份,《中國銀保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發布,進一步強化信托行業監管引領,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
事實上,各項監管政策的密集出爐也意味著監管部門持續為信托公司保駕護航,同時監管部門對信托業的監管措施也將逐步深入。
資管行業研究員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2021年,“嚴監管”將成為一種常態,配合資管新規落實、房地產調控等方面,壓降融資類信托業務規模、管控房地產信托總額等監管舉措會延續下去,給予信托公司在凈值化管理等方面更多指導,出臺資金信托新規、信托公司資本管理辦法,將形成新時期信托公司的監管政策體系。
他強調,防范風險也會是監管部門的重中之重,指導信托公司更好化解存續風險項目,防范新增風險。從促進信托公司轉型發展角度看,監管部門有可能進一步推動在創新轉型業務領域的支持力度,諸如降低信托公司在參與資本市場領域的一些限制條件、拓展信托制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應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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