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公布了一份對全國人大代表此前建議的答復。其中,證監會表示,將適時推動券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相關規定的制定出臺。
早在2020年8月,證監會曾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下稱《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業內人士稱,最終辦法的發布,相較征求意見稿可能會有一些改動。
據了解,現在不少券商利用第三方平臺引流,進行開戶甚至交易,其中存在著合規、數據安全等方面的風險。該業務一直處于灰色地帶,缺少明確規定。《征求意見》旨在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范、健康運行的軌道。
新規將適時出臺
2020年8月,《征求意見》在時限結束之后,不少行業人士就開始期盼規定正式落地。隨著證監會上述答復的披露,相關新規如今終于有了進一步消息。
券商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展業的現象比較常見。目前,在部分門戶網站以及財經類APP上,仍然可以看到不少券商開戶引流廣告或者鏈接。開戶是一方面,也有的第三方平臺可以提供交易。公眾所熟知的某APP就聚集了數十家券商,登錄賬號之后就可以直接交易。
券商通過第三方平臺展業現象存在了很長時間。“這一塊沒有正式管理規定,處在灰色地帶。”有業內人士稱。
上述人士還稱,管理新規如果正式出臺,券商就可以更加規范地與第三方開展合作。
據了解,券商與第三方平臺合作的風險點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借助為券商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二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戶、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券商;三是對行業生態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厘清券商
與第三方合作邊界
證監會認為,券商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提供證券服務提質增效,本質還是金融。互聯網環境中的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動是證券業務的線上化,蘊含潛在的金融風險,應當經證監會批準并持有相關金融牌照后方可開展。
為此,《征求意見》將厘清券商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范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券商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征求意見》對展業行為進行了規范:首先是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其次是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戶數據;再次是規范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最后是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去年11月,監管部門發布的一份內部通報,對券商和大V合作開展網絡直播、客戶引流等活動進行規范,明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
監管部門稱,引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為,屬于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并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互聯網大V不屬于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大V引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證券公司應停止相關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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