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冷翠華 見習記者 楊笑寒
目前,我國保險消費者達數億人,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既關乎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關乎保險業長期穩健發展。
隨著我國保險業加速轉型,近幾年保險業的產品形態、預定利率、保險代理人規模、渠道結構都出現了巨大變化,一些新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出現,并引發了監管部門、保險機構、消費者的廣泛關注。
《證券日報》記者采訪得知,新發展階段,六大誤導行為較為普遍:一是混淆保險與國債等理財產品的特性;二是誘導“保單升級”;三是承諾“分紅險+萬能賬戶”組合有保證收益;四是“0元保”捆綁銷售;五是模糊“投保如實告知”;六是將車輛統籌當作車險銷售。
銷售誤導也在“迭代升級”
一直以來,銷售誤導是保險業的一大頑疾。近年來,人身保險公司涉及的投訴總量中,銷售糾紛投訴占比常年保持在50%左右。隨著保險業轉型發展,銷售誤導又出現了新“變種”。
其中,第一類新型誤導是,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險產品時,將保險產品與國債、銀行理財等產品作類比,誤導消費者。慧擇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擇”)相關負責人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一些代理人往往將保險與銀行儲蓄、理財產品混淆,夸大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或投資收益,誤導消費者認為保險具有相同的流動性或收益性。
第二類新型誤導是誘導“保單升級”。中國精算師協會創始會員徐昱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隨著保險產品利率(預定利率與保證利率)不斷下滑,部分保險公司采用“盤活保單”“保單升級”等說法,誘導客戶退掉預定利率3.5%的產品,購買2.5%的產品,看似是升級保單,收益實則“明升暗降”。
第三類新型誤導是承諾“分紅險+萬能賬戶”組合有保證收益。這類組合的收益由“保底+浮動”構成,但一些保險代理人只說保底收益,不強調浮動收益。慧擇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代理人以高額分紅為賣點,推銷分紅險和萬能賬戶的組合產品。然而,分紅險的分紅不確定,銷售人員卻將其宣傳為保證收益,誤導消費者。
第四類新型誤導是“0元保”捆綁銷售。徐昱琛表示,部分保險產品號稱“0元保”“1元保”,采取隱蔽性搭售的方式出售給客戶。客戶購買這類保險后,往往發現產品僅首月免費或收費1元,此后每月扣款金額升至幾百元。
第五類新型誤導是模糊“投保如實告知”。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發布的“保險消費防坑指南”提及,部分銷售人員在推銷保險產品時,可能有意淡化可保資料告知的重要性,暗示一些小毛病不用在意,不影響投保。可一旦發生理賠,保險公司調查發現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狀況,極有可能影響理賠結果。
第六類新型銷售誤導是一些保險銷售人員將車輛統籌當作車險銷售。近期,多位投保者在社交平臺發文表示,自己買到了“冒牌車險”,即車輛統籌。
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保險”)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正規車險保單是由合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公司從設立到運營都有嚴格的監管要求,受《保險法》監管和保護,而“車輛統籌”,多由一些交通運輸公司、汽車服務公司等推出,這些機構沒有合法的保險運營資質,無權經營保險業務,車輛統籌也不是保險產品。相較而言,“車輛統籌”的運營公司因缺乏專業監管機構與法律約束,往往存在較大風險,公司出現問題時,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
整體來看,新型銷售誤導看似新,實則是之前銷售誤導的“變種”,較此前銷售誤導的方式更加多樣化、隱蔽化。
普華永道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近年來,隨著保險行業步入轉型階段,銷售人員往往通過打擦邊球或踩紅線的方式來誤導消費者,但同時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水平和信息獲取能力也有所提升,對誤導信息的甄別能力也有所增強,因此銷售誤導也呈現出多樣化和隱蔽化的趨勢。
多措并舉防范新型誤導
針對保險銷售誤導,近年來,監管機構與保險公司均采取了多項措施進行規范,保護消費者權益。2024年3月份,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此后,監管機構發布的相關文件多次提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在受訪人士看來,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還可以從多個維度發力,避免銷售誤導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蝕保險業發展的信任基石。
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可以從四方面著手,降低銷售誤導。一是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職業操守;二是全流程合規管控,建立嚴格的銷售、產品、核保等全流程審核機制;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詳細披露保險產品的條款、費率、保障范圍等重要信息;四是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流程。
此外,慧擇相關負責人補充道,從保險業層面來看,一是要加強行業自律,二是加強消費者教育,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監管機構而言,需進一步優化法律法規,推動保險文化建設。同時,建議對網絡銷售誤導進行專項治理,針對短視頻、直播等新興渠道,規范網絡銷售行為,防止其成為誤導的“新傷口”。
保險業新“國十條”也明確提到,深化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產品適當性監管,增強產品供需適配度。強化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加強源頭治理,優化承保理賠服務。加強宣傳普及,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引導保險機構切實維護行業信譽。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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