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冰
5月1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互聯網金融貸后催收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從事放貸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自行開展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機構開展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業務進行規范,加強對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指引》強調,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轉讓債權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債權受讓方催收時,也應按照這一業務指引執行。
在貸后催收業務的總體要求方面強調,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貸后催收業務主體責任,不斷加強本機構催收能力建設,審慎實施外包。金融機構應加強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做好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防范不當催收、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
要求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貸后催收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組織和人員管理、業務管理、金融機構對第三方催收機構的管理、個人信息安全、投訴處理制度等。同時,要建立對催收人員從業行為進行全程動態監測的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置不當的催收行為。
《指引》指出,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只向債務人催收,不應向聯系人催收。符合相關情況的,催收人員可與聯系人聯系。聯系人明確拒絕催收人員的請求或要求催收人員不得再聯系的,催收人員不應再與其聯系。通過發送短信、語音、5G消息等方式開展催收作業的,應符合電信行業相關規范。雙方事先約定好催收時間的,可以按約定催收。沒有約定催收時間的,不能在每天22:00至次日8:00進行催收。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最少、必要、夠用原則向第三方催收機構提供辦理催收業務所需的個人信息。催收作業終止或個人信息銷毀后,金融機構應繼續承擔個人信息保密責任。
催收記錄方面,《指引》提及,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對催收全過程進行記錄,確保記錄真實、客觀、完整。第三方催收機構應向金融機構提供完整的催收記錄。相關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此外,《指引》還要求第三方催收機構承諾:不將催收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對催收作業所涉及的個人信息履行保密責任;接受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
“《指引》對金融機構貸后催收業務進行規范,是保護相關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表現,將對貸后催收市場起到良性指引作用,也推動貸后催收市場的規范性發展。”博通咨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未來貸后催收市場規范不僅需要市場規范化標準指引的支持,還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從征信、就業、醫療、消費等各個層面制約違約人。
北京鑫科金融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甘玉濤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指引》提及‘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消費信貸業務’‘審慎實施外包’。未來金融行業和通信行業協會應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合作,共同推動催收業務垃圾信息治理。加強建設協同自律工作機制。”
(編輯 孫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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