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冰
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4月18日起施行。
綜合來看,此次主要修訂內容涉及提高準入標準、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等方面。
“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準入標準,符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精神。”在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看來,從源頭上保障消費金融公司股東質量,壓實主要股東責任,有助于維護市場適度競爭格局。
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具體來看,《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同時,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包括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經營經驗;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等條件。
“修訂后的《辦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補充了此前可能因市場和行業發展過程中自然形成的監管空白,對于保障消金未來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推動價值。”博通咨詢金融業資深研究員王蓬博對《證券日報》記者分析道。
冰鑒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補充認為,“《辦法》大幅度提高了金融機構作為主要出資人申請消費金融牌照門檻,這也將導致大多中小型銀行被限制在門檻之外。”
據冰鑒科技研究院統計數據,目前商業銀行總資產超過5000億元不足百家。“因此,《辦法》在金融機構端影響來看,會有大量銀行因為總資產不足而暫時不滿足申請設立消費金融牌照的要求。”王詩強補充道。
《辦法》也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中國(上海)自貿區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斌對《證券日報》記者稱,“這體現了監管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業務更加聚焦主業的發展思路。從行業發展來看,強化業務分類監管有利于推動消費金融行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構
同時,《辦法》在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提及,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記者據天眼查App不完全統計,目前已經展業的消金機構注冊資本金不足10億元的消費金融公司有10家,包括: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9億元)、北銀消費金融(8.5億元)、中信消費金融(7億元)、河北幸福消費金融(6.37億元)、唯品富邦消費金融(5億元)、晉商消費金融(5億元)、蒙商消費金融(5億元)、廈門金美信消費金融(5億元)、錦程消費金融(4.2億元)、盛銀消費金融(3億元)。
“上述《辦法》雖是對新設立消金公司的要求,但同時也對已展業消金公司提出要求,預計未來行業會有增資潮出現,同時需要消費金融公司增強自身金融科技能力和風險防控手段。”王蓬博說。
另外,《辦法》在強調加強公司治理方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建立和健全公司治理架構,明確各治理主體職責邊界、履職要求,按照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原則,構建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華北地區某消費金融公司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司目前已針對相關細則,多次組織核心部門全面分析并落實,持續提升公司合規和公司治理水平,以全面適應新規要求。同時《辦法》中所提到的,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也一直在積極推進中。”
董希淼表示,“加強消費金融公司治理,有機銜接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關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這有助于強化內外部制衡與約束,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規范經營、穩健發展。下一步,消費金融公司應更多運用金融科技,加強提升催收規范化和智能化水平等方面建設,助力行業高質量發展。”
“對機構端來說,《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運營和管理產生了深遠影響,各消費金融公司未來需要從強化自身專業能力和公司治理方面深耕,加強風險管控,聚焦主業,更好服務消費者金融服務需求。”劉斌說。
(編輯 余俊毅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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