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下稱“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行為,提高支付市場風險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維護支付市場穩定,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7月23日正式印發,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含分公司)自身經營狀況、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后報告的事項。
辦法明確,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支付機構的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事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對于后一種情形,正式出臺的辦法進一步明確為:包括但不限于其直接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體,或者通過協議控制架構等方式赴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等。
支付機構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控股附屬機構或者通過協議等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的關聯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等情況也需要事前報告。
此外,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者突發情況的,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及時報告。辦法明確,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的;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2小時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應事后報告。
客戶、特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涉嫌利用本機構渠道從事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發生客戶備付金被挪用或者重復結算等風險事件,可能影響正常資金結算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等情形也需要事后報告。
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并可以對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支付機構應當健全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防控、處置等工作機制,明確重大事項報告、風險事件處置責任部門和應急處置流程、措施,提高風險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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