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見習記者 張薌逸
5月15日,由《證券日報》社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起并主辦的第六屆“5·19中小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正式啟動。在北京基金小鎮聯合主辦、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作為支持單位的首場活動中,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王偉以“私募條例生效之后的投資者保護路徑”為主題進行了分享。
2023年9月1日起,《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在分享中,王偉剖析了《條例》的具體內容以及其對投資者和私募基金行業的深遠影響。王偉總結稱,《條例》里有28個不得、3個禁止、48個應當,包括突出對管理人、高管等關鍵主體的監管要求、全面規范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規范投資業務活動、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等一攬子制度。
首先,《條例》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外,《條例》還指出其上位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這意味著私募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信托法律關系,這對行業生態是一個顛覆性的改變。
“條例明確《信托法》是其上位法,LP與管理人雙方為信托法律關系,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但對投資人來說是很好的保護措施。”王偉表示。
此外,王偉提到,即將實施的《公司法》修正案提升了私募基金作為小股東的知情權,同時加強了其董事責任,對于私募基金和LP來說同樣有巨大影響。
另外,《條例》第十一條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指出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更新相關運營制度。
“根據我們的經驗,相當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做到這一點。很多管理人使用的制度依舊是登記時的陳舊模板,未能與實際操作相符。”王偉表示。
《條例》第十二條指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利用私募基金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將構成共同侵權。
此外,王偉表示,LP是否有權了解基金投資的項目以及項目的實際操作,是投資者保護的重要方面。
據王偉總結,新的法規實施后,LP的維權路徑或投資者保護路徑主要包括檢查管理人是否履行信義義務、運用知情權、特定情形之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多種方式施加壓力等。
(編輯 閆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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