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曹衛新
3月21日晚,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發布公告稱,公司于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發出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公司涉嫌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及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同時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關于歸還募集資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虛假記載,擬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
涉信披違規、財務造假等多宗罪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鴻達興業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涉及金額16.91億元。該部分資金主要被控股股東鴻達興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集團”)及其關聯方使用。
鴻達興業擅自改變2019年募集資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及相應期間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如實披露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導致前述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此外,經監管調查,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鴻達興業通過篡改原始財務賬套、指使審計人員虛構審計調整分錄和篡改財務報表等方式,調整合并報表及子公司內蒙古烏海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中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西部環保有限公司、內蒙古蒙華海勃灣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報表數據,虛構各期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費用等。涉案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合計35.0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合計40.78億元。
除上述違法事實外,公司關于歸還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關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閑置募集資金歸還情況的表述也涉嫌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及重大擔保事項進展情況等違法事實。
“懲首惡”與“打幫兇”并舉
2023年9月,鴻達興業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年12月,實際控制人周奕豐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2024年3月18日,因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鴻達興業股票觸及面值退市標準,被深交所正式摘牌。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退市制度的深化改革,“應退盡退”已成常態,但退市并非違法違規行為的“避風港”。近幾年,已退市上市公司因信披違規或財務造假等被處罰的不在少數,僅2024年便有超過20家退市公司被追責處罰。這些案例不僅揭示了退市追責的全面性,更彰顯了監管部門“嚴懲首惡、追責幫兇”的堅定決心。
針對鴻達興業的重大違法行為,證監會擬對鴻達興業及相關責任人員開出合計5800萬元的罰單。其中,針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周奕豐處以2200萬元罰款并實施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財務總監林桂生處以600萬元罰款,同時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于財務造假、擅自改變可轉債募集資金用途這兩類嚴重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對鴻達興業及周奕豐均實施了頂格處罰。
發揮行政執法“先導”作用
今年2月21日,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副主席李明表示,將繼續協同司法機關“立體追責”,在民事賠償方面,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的“先導”作用,從嚴追責為民事訴訟提供重要證據支撐;在刑事打擊方面,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機制,突出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和“關鍵少數”等違法犯罪的重點打擊。
在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問題處理上,“一退了之”逐漸被“立體化追責”替代。文峰股份案中,徐翔等人因操縱市場被刑事判決,連帶承擔民事賠償110萬元;而在紫晶存儲案中,保薦機構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被立案調查,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需連帶承擔民事賠償,形成“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的閉環。可以預見,隨著立體化追責的深入推進,“金蟬脫殼”“退市即免責”常規套路將被徹底打破。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為民事索賠進一步奠定了基礎,鴻達興業案中因公司虛假記載承受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及負有責任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依法賠償損失,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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