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勇
作為引導和激勵員工為企業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制度性安排,股權激勵對于完善公司組織架構、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整體凝聚力和提升運營效率都有著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更多的公司關注到股權激勵的重要作用,開始采用股權激勵的方式來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
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2021年A股市場披露了893份股權激勵預案。今年以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熱度仍舊不減,截至2月17日,就有9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的股權激勵預案。
從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勢
以股權激勵為關鍵詞進行標題檢索,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顯示,截至2022年2月17日搜索到超3440條信息,其中最早的是2002年9月17日上海家化披露的一份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最早的一份詳細方案是風帆股份于2006年2月份披露的一份激勵計劃;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顯示,最早的相關公告是東阿阿膠于2004年4月13日披露的一份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管理辦法。從兩個交易所的信息顯示,大部分股權激勵公告都發生在2010年以后。
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2005年A股市場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數僅有8家,2006年至2010年,每年披露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數量也只有幾十家。2011年至2016年間,A股市場股權激勵數量開始穩定增加,自2017年起,出現快速增長,2021年A股市場共披露893份激勵計劃,創下歷年之最。
新熱點財富創始人李鵬巖告訴記者,股權激勵方案數量的快速增加,有上市公司數量增長的因素,更重要的是相關配套政策的不斷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對股權激勵作用認識的提升。一些此前嘗到股權激勵“甜頭”的上市公司,更是推出覆蓋范圍更廣的多期激勵計劃。
從最初極少數公司的探索實踐,到如今市場的廣泛參與,股權激勵已由最初的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勢,漸漸成為一種新常態,部分公司已經連續推出多期激勵計劃。如今年2月14日披露2022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夢網科技,此前在2018年、2019年和2021年都曾出臺過激勵方案,此前公司還曾推出過員工持股計劃。
國企參與度日漸提升
“近年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案例增多,一方面本身就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政策的支持和引導。”看懂經濟平臺財經評論員張雪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股權激勵能夠把公司的利益和員工個人利益進行捆綁,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從而有利于公司中長期業績的穩定性。
除了公司出臺股權激勵方案的數量呈不斷增加態勢,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另一個變化也值得關注,就是從最初的以民營企業參與為主,到如今,越來越多的國有企業開始加入其中。
其中,2019年11月份,韶鋼松山出臺股權激勵計劃,計劃向136名激勵對象授予2289萬份股票期權;2020年末,鞍鋼股份發布股權激勵計劃,向174名激勵對象授予4680萬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11月份,攀鋼釩鈦也宣布擬向95名激勵對象授予1328萬股限制性股票。
李鵬巖認為,2015年9月份,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提出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試點穩妥推進員工持股。2019年10月份,國資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20年4月份,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工作指引》。一系列政策從宏觀導向到微觀的操作層面都在逐步完善,讓國企股權激勵越來越具可操作性,這也是更多的國企參與股權激勵的一個重要原因。
計劃方案更趨向本源
記者注意到,隨著市場的不斷實踐,激勵計劃也更加科學,股票來源、授予方式、考核體系等設計也越發多樣,在不同的市場環境和公司的不同發展階段,所采取的激勵方式也不盡相同。
“回購股票用于股權激勵不增加股份數量,不會稀釋原股東的股份,而增發作為股權激勵股份來源會擴大股份總量,稀釋原股東的股份比例。對于高速發展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選擇增發,因為快速提升的股價會降低原股東股份被稀釋進而反對增發的阻力。反之,業績進入平穩期的公司,適合采取回購的方式實施股權激勵。”I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認為。
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委員會專家安光勇認為,股權激勵不是萬能的。要想發揮其優勢,也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過度的股權激勵也可能會打亂整個管理體系。
COMPTIFY ANALYTICS合伙人、薪酬福利咨詢專家劉暢認為,優秀的股權激勵設計可以與個人績效表現、周期連續性價值創造、超額激勵等多種形式結合,從全面薪酬的視角進行全方位的設計思考。
“股權激勵方案的業績考核指標需要根據行業與企業的特點,按照可實施、可達到并具備激勵作用的原則來設計,要避免指標虛高或者過低而失去激勵作用。”柏文喜說。
雖然大部分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對于提升經營質量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少部分公司的激勵方案因設計不合理或涉嫌利益輸送。對此,第三方研究機構透鏡公司研究創始人況玉清認為防利益輸送可以考慮制定幾方面規則,如股權激勵受益人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事項表決權適當受限,應該回避表決;重點提升獨董針對激勵計劃的專項話語權等。
李鵬巖認為,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股權激勵規范體系將日漸完善,各種股權激勵措施也將更加趨向本源目的,對調動員工積極性、提升公司業績發揮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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