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浙江證監局網站披露2022年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亞太藥業2017年、2018年財報審計機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天健所”)及相關人員開出“罰單”。
天健所為亞太藥業2017年、2018年財報提供審計服務。2018年4月19日,天健所對亞太藥業2017年財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收費75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趙海榮、陳勃。2019年4月25日,天健所對亞太藥業2018年財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收費80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周小民、陳勃。
監管部門查明,2017年至2018年,亞太藥業全資子公司上海新高峰在未開展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確認來自部分客戶的銷售收入。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608.24萬元、營業成本10186.04萬元、利潤總額7370.78萬元,分別占亞太藥業同期披露金額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計虛增營業收入17731.65萬元、營業成本10817.32萬元、利潤總額6687.03萬元,分別占亞太藥業同期披露金額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財務數據納入合并報表后,亞太藥業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據此,浙江證監局在2021年已對亞太藥業及相關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罰,對主要責任人任軍、陳堯根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浙江證監局認為,天健所的審計工作未充分關注供應商資質,未對交易合理性保持職業懷疑,部分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天健所的上述違法行為,簽字注冊會計師陳勃、趙海榮、周小民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對此,當事人天健所、陳勃、趙海榮、周小民提出了8條申辯意見。天健所提出,其對未發現相關財務造假情況沒有主觀故意,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且運行有效,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不存在重大過錯行為且有從輕處罰情節。陳勃、趙海榮、周小民提出,上海新高峰財務造假是系統性舞弊,因審計固有限制和核查手段局限性,審計人員雖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未能發現其財務造假情況。此外,3名簽字會計師積極全面配合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量罰問題,天健所還提出,中國證監會對同類案件有不予處罰或處以1倍罰款的案例。周小民提出,針對更高比例未被發現的系統性舞弊案件,有多起不處罰注冊會計師的案例。浙江證監局復核后未予采納,回應稱當事人所主張的中國證監會其他執法案例,因個案情形存在差異,不能簡單類推適用本案。
最終,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55萬元,并處以310萬元罰款;對陳勃給予警告,并處以8萬元罰款;對趙海榮、周小民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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