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肖艷青
因存在未及時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等問題,新開源收到了監管部門的警示函。1月5日晚間,新開源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公告,公司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未及時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6月份,北京中盛邦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國澤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晨旭達投資有限公司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合計27475.5萬元,截至2021年12月份本息均歸還完畢。公司未及時披露與上述關聯方的關聯關系,未及時對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是未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重要事項。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博愛新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3.76%股權過程中,未披露公司及股東與非公開發行對象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是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不完善。公司獨立性不足、重大事項審議決策程序不到位;關聯方識別、子公司管控、對外投資管理、印章管理等內控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導致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河南監管局表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決定對新開源及公司時任董事長方華生和王堅強、時任總經理王東虎、時任董事會秘書張軍政和王實剛、董事會秘書邢小亮、財務總監劉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聯交易本身并不違法,但是關聯交易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性,因此,我國證券法律法規對于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審議和披露程序有非常嚴格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關聯關系和關聯主體之間的交易,也應當履行嚴格的內部審議程序,否則將是對中小股東表決權和知情權的侵犯。更關鍵的是,‘臺面’之下的關聯交易,其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存在很大疑問,監管部門應對交易的公允性進行進一步審查。關聯公司之間拆借資金屬于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如實披露,未及時披露的或者披露內容不實的,已涉嫌構成虛假陳述。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在證監會做出行政處罰后,向上市公司及其他負直接責任的行為人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新開源對此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相關責任人及其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提升規范運作意識,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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