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遭起訴,保薦機構和中介機構在二審中被判定均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這一判決無疑對未來類似案件產生重大影響。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國信證券“華澤鈷鎳”保薦項目民事賠償案獲終審的相關判決,將國信證券與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所承擔的責任,由一審判決分別承擔40%和60%的連帶賠償責任,改為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深圳證監局認為,這一判決,將對今后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案件產生示范效應。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不僅是注冊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更決定了證券公司未來是否會因此承擔巨額民事賠償。
華澤鈷鎳虛假陳述,中介機構接遭處罰
2014年1月,曾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深交所暫停上市的聚友網絡重組并更名為華澤鈷鎳后恢復上市。而在此次重組上市過程中,聚友網絡與國信證券簽署恢復上市保薦協議,委托國信證券為聚友網絡恢復上市的保薦人。
但在恢復上市不到2年后,華澤鈷鎳即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實等證券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華澤鈷鎳公司立案調查。
2018年,因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關聯交易、提供融資擔保等情況,以及存在無效票據入賬等行為,證監會決定對華澤鈷鎳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給予警告并罰款60萬的處罰。華澤鈷鎳董事長王濤等17位高管也分別收到警告,并各處3萬元至90萬元不等罰款,相關罰款金額共計358萬元。
按照證監會2017年7月出具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華澤鈷鎳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均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
而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作為華澤鈷鎳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和審計機構,也遭到監管處罰。
其中,國信證券被要求對保薦業務行為進行改正,并被給予警告。除此以外,證監會還沒收了公司相關保薦業務收入1000萬元,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國信證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行為,責令其改正,沒收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收入600萬元,并處以1800萬元罰款。
而瑞華會計事務所則出具了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能實施有效程序對華澤鈷鎳舞弊風險進行識別,未對應收票據余額在審計基準日前后激增又劇減的重大異常情況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能及時識別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未對詢證函回函的異常情況保持應有的關注。證監會認定,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審計程序不足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最終沒收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130萬元,并處以390萬元的罰款。
針對華澤鈷鎳的證券虛假陳述案,早有投資者提起訴訟。
以國信證券為例,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起就陸續收到相關案件材料。年報內容顯示,截至2020年底,涉及國信證券的相關訴訟案件合計4319件,涉案標的額合計13.13億元。其中,法院已在2019年-2020年對部分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均被判處分別承擔40%和60%連帶賠償責任。
中介機構連帶賠償責任二審提升至100%
然而,上述華澤鈷鎳證券虛假陳述案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在二審判決中又迎來重大改變。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相關案件二審判決,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均被改判就其侵權行為向投資者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
上訴的投資者表示,華澤鈷鎳虛假陳述所涉危害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即實際控制人通過大量無效的復印票據侵占上市公司13億元資金。國信證券作為保薦人,只要盡責復核票據原件,就能夠發現問題。國信證券對票據原件審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其能力或者專業技術問題,而屬于態度和意愿問題。一審判決認定國信證券主要過錯在于“疏忽大意”、在共同侵權中是“基于過失”,均與事實不符。
該投資者還指出,即便要區分國信證券與瑞華所之間的責任大小,一審法院認為瑞華所應比國信證券承擔更大責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在保薦業務及其他上市公司業務中處于中樞地位,其作用和責任遠高于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服務機構。這從二者所獲報酬對比上也可予以佐證,國信證券、瑞華所分別獲得的報酬金額是700萬元、130萬元。因而一審判決確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高于國信證券應承擔的責任與事實不符。
針對投資者的訴訟理由,國信證券認為,一審判決對公司承擔40%的責任比例,是基于國信證券沒有強有力的手段對華澤鈷鎳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加以控制,系基于過失。
國信證券進一步表示,在一審法院已確認案涉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人是上市公司和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下,判決國信證券和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賠償比例已經過高。另外,華澤鈷鎳案重要責任人、華澤鈷鎳的實際控制人王應虎父子三人等主體均不是訴訟當事人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僅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分責”缺乏依據。“國信證券無論基于何種過錯分責,對于投資者損失所可能承擔的責任也不應超過25%”。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更主張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認為一審判決其承擔60%的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相關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范圍界定,二審中四川省高院認為,判斷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應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關鍵是該機構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如果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此為法定責任,不因任何情形而發生改變。”四川省高院表示。作為專業的上市公司保薦人和審計機構,如果按照執業規則勤勉盡責,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華澤鈷鎳虛假陳述行為即應當被發現,其過錯并非一般疏失,而當屬重大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形,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國信證券、瑞華所對華澤鈷鎳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者所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也由一審的40%和60%增加至100%。
“這一判決,將對今后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案件產生示范效應。”對于法院的判決,深圳證監局在最新一期機構監管通訊中表示,投行業務執業質量不僅是注冊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更決定了證券公司未來是否會因此承擔巨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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