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矯月 見習記者 張曉玉
3月26日,福成股份發布2020年年度報告。報告期內,公司實現營業收入10.86億元,同比減少24.92%;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21億元,同比減少42.37%;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非凈利潤8174.03萬元,同比減少35.84%。
福成股份表示,業績下降主要是新冠肺炎疫情對餐飲業和殯葬行業影響較大。公司餐飲門店自疫情以來,堂食接待人數大幅下滑。疫情出現反彈后,公司采取了線上、線下外賣等措施,但經營仍受到很大影響;殯葬行業更是如此,客戶入園率下降很大,連祭祀也大多采取線上云祭祀方式;但是,公司消費食品業務板塊迎來了機遇,其營業收入和利潤規模隨著疫情的平穩在逐漸的向好發展。
食品板塊凈利毛利雙增長
福成股份于2004年7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主業為肉牛養殖屠宰及食品加工。為完善食品加工產業鏈條,公司在2013年12月通過并購增加福成餐飲,形成肉牛養殖+屠宰+食品加工+餐飲一體化的業務。2015年通過定增方式收購大股東旗下三河靈山寶塔陵園,2018年以現金方式收購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園,形成“中央廚房”+殯葬陵園雙主業發展格局。
從公司年報來看,福成股份主要食品板塊在2020年度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報告期內,福成股份食品板塊凈利潤達到8830萬元,同比增長33%;食品加工板塊毛利率達到21.95%,同比增加3.98個百分點。分季度來看,食品板塊四個季度分別實現凈利潤1821萬元、1878萬元、2739萬元、2392萬元。
福成股份表示,在食品板塊,公司對速食品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加大開展TOC端業務,拓展銷售渠道,根據消費者不同口味需求不斷調整產品結構,同時增加了線上直播等促銷方式,速食品業務營業收入和利潤規模隨著疫情的平穩在逐漸的向好發展。速食品毛利率達到18.92%,同比增長5.72個百分點。
添翼數字經濟智庫高級研究員吳婉瑩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福成股份以‘中央廚房’和殯葬陵園作為雙主業發展,2020年受到疫情等因素干擾,其線下業務的開展受到了較大影響;然而食品板塊另辟蹊徑,拓展銷售渠道,登錄京東、盒馬鮮生等線上和外賣平臺,增加主播直播帶貨等促銷方式,最終實現了食品加工板塊毛利率和凈利潤的雙增長。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傳統餐飲與新興電商、新零售方式的融合發展,是適應新時代經營業態的必然趨勢。”
殯葬子公司連續兩年未完成業績承諾
盡管福成股份食品板塊表現亮眼,但另一主業殯葬業務卻不盡如人意。
根據福成股份公告顯示,公司旗下殯葬子公司連續兩年未完成業績承諾。更加“雪上加霜”的是,由于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園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天德福地陵園”)在2020年出現經營管理不善的情況,導致員工離職嚴重,園區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福成股份表示,韶山市公安局查封公司辦公場所,加劇了經營惡化。
天德福地陵園是福成股份在2018年通過增資和股權轉讓取得的。屆時,福成股份與曾攀峰、曾馨槿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投資1.8億元收購天德福地陵園60%的股權。
但由于2019年天德福地陵園未完成約定的業績對賭承諾,根據約定應補償給福成股份的金額為3679.16萬元,經雙方協商,韶山公司原股東曾攀峰、曾馨槿各以持有天德福地陵園股份向福成股份進行業績補償。2020年6月,天德福地陵園原股東曾攀峰、曾馨槿與福成股份完成各項補償手續并進行了工商備案,福成股份對天德福地陵園的持股比例由60%變更為80%。
在2019年經過股權補償后,2020年天德福地陵園依舊未完成業績承諾。根據審計報告顯示,天德福地陵園2020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為-580.34萬元,未完成2720萬元的業績承諾,根據約定應補償給福成股份的金額為3519.32萬元。福成股份表示,公司將按相關約定收取現金補償或由原股東無償轉讓部分股權的方式收回補償金額。
值得一提的是,在天德福地陵園第一年未完成業績承諾的時候,福成股份便對其經營產生了懷疑。2020年1月,福成股份派駐專員對天德福地陵園所有印章進行保管管理,審核蓋章流程,確保印鑒合法使用。2020年8月,福成股份委派審計機構將天德福地陵園截至2018年3月之前的所有合同重新進行了梳理,發現有原股東存在未披露的補充協議現象,并存在大額或有負債。2020年9月9日,福成股份向三河市公安局進行報案,舉報“原股東曾攀峰、曾馨槿涉嫌合同詐騙”。9月23日,三河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目前,三河市公安局對該案還在偵查過程中。
福成股份董秘李偉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三河市公安局與韶山市公安局分管兩個不同的案件,韶山市公安局主要針對天德福地陵園方私刻印章案件。針對該案件,韶山市公安局將公司在當地的辦公場所查封。但是,公司目前未收到韶山市公安局任何執法文件,何時解封也無法確定,這對公司經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對此,北京夏安律師事務所吳月超律師向記者表示,“公安機關辦案,往往會以保密為由,扣押查封資產不通知當事人,公安機關直接通知相關行政部門或者銀行等需要取得公安部門內部批準,不需要向當事人出具文件”。
北京市證信律師事務所彭鵬律師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依法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場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無通知被查封對象的要求。其中,查封不動產不需要見證人,辦案單位的民警持工作證和查封手續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即可。”
目前在公司經營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彭鵬律師建議,“上市公司還是要委托律師積極與辦案單位溝通,若有充分證據證明相關查封與犯罪無關,可申請解除查封;若與犯罪有關,更要積極配合偵查,盡快解決問題。若公安機關消極辦案,可以向上級單位或督察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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