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殷高峰
天和防務2月28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這種交易的信息,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財稅專家、西北大學國際商學院客座教授仝鐵漢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不披露或者違規披露,一方面違反了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可能也會因信息不對稱而對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影響甚至損失。
監管函顯示,2020年12月2日,天和防務披露《關于控股子公司日常經營合同的公告》稱,2019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華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A公司、B公司及其子公司簽訂訂單累計金額分別為4.94億元、4.56億元,占上市公司2018年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87%、172%。天和防務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12月2日才予以補充披露。監管函指出,該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
“本案中證券交易所發出監管函的行為屬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監管措施之一。該涉案公司董事會收到監管函系因其未及時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朱長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公司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要合同,即屬于上述規定的重大事件。
“根據相關法規,上市公司在有關各方就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應當在最先發生的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朱長江表示,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簽訂于2019年,而該公司直至2020年12月份才予以補充披露,違反了及時披露的規則。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訂單累計金額較大,并且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較高時,可導致公司的營業收入增加、利潤增長,極有可能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推高股價。”仝鐵漢表示,上市公司未及時對信息進行披露可能會對投資者帶來一定的影響。
監管函指出,公司董事會要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資料顯示,天和防務主要業務分為軍工裝備、智能安防、綜合電子、通信電子、智能海防等五大板塊。
根據天和防務發布的業績預告,2020年度,公司預計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2億元至1.05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7.54%至21%。
天和防務稱,公司經營業績較上年同期有所增長,主要原因系公司通信電子業務訂單保持了穩定增長,通信電子業務收入增長較多。同時按照軍品合同約定積極組織產品生產,順利完成產品交付,以實現軍品收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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