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萬晨曦
臺基股份的“雙主業”戰略終于劃上了句號。當初3.8億元收購的影視公司,沒能帶來多少利潤,反而因虧損成為拖累,最終以5104萬元的估值轉讓88%股權。
2月22日,臺基股份公告稱,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了《關于轉讓子公司股權的議案》,公司擬以5104萬元向北京樂也樂影視有限公司轉讓臺基股份持有的彼岸春天88%的股權。
曾高溢價收購
現大“甩賣”
2016年6月,公司使用超募資金3.8億元收購彼岸春天100%的股權。
然而,除了2016年度,彼岸春天2017年至2020年均未完成業績承諾,甚至2019、2020年連續兩年出現經營虧損。2016年年報顯示,收購彼岸春天形成3.53億元商譽,2017年至2019年,累計計提商譽減值準備3.53億元。2020年度,彼岸春天不存在計提減值風險,但仍然沒實現業績承諾,虧損497.67萬元。
現在,業績承諾期已結束,2021年2月6日,臺基股份發布《轉讓子公司股權的公告》,公告表示公司擬轉讓其持有的彼岸春天88%股權給樂也樂影視,各方一致同意彼岸春天100%股權估值為人民幣5800萬元,標的股權(彼岸春天88%股權)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5104萬元,由交易對方樂也樂影視以現金方式支付。
據臺基股份報備的評估報告顯示,臺基股份收購彼岸春天時評估值為3.81億元,溢價18.01倍,增值率1705.23%。而本次出售,彼岸春天評估值僅5750.35萬元,與收購時估值相比,相差近3億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彼岸春天連續四年均未實現承諾業績的原因,2016年及以前年度的業績是否真實。
對此,臺基股份表示,彼岸春天財務報表是經過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其2016年及以前年度業績真實。
同時,臺基股份表示,彼岸春天連續四年未完成業績主要原因為受影視劇行業整體表現不佳、網絡劇行業競爭加劇以及公司自身經營等因素影響,部分公司拍攝、投資的影視劇未能按期完成,造成收入無法確認或因參投劇投資虧損而計提較大資產減值。
臺基股份是一家專注于功率半導體芯片及器件的研發、制造、銷售及服務的上市公司,而彼岸春天是互聯網影視內容提供商,影視制作業務以定制網絡劇為主。對此跨界,臺基股份當時稱,此舉是基于對電視劇行業發展前景看好和期望形成“半導體+泛文化”雙主業。
當時,時間不長,泛文化板塊就成為巨大拖累,半導體主業也增長乏力。2018年、2019年的年報中,臺基股份放棄了“雙主業”戰略的說法,轉而為“實施‘聚焦功率半導體’,內生增長和外延擴張并舉”的發展戰略。
試圖回歸半導體主業的臺基股份業績表現依然不佳。2019年年報顯示,臺基股份實現營收2.65億元,同比下滑36.63%;同期虧損2.2億元。
而近日,臺基股份管理層則發生變動。2月6日,公司公告稱,副總經理姜培楓先生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姜培楓是彼岸春天的創始人,收購前,彼岸春天由睿圣投資和姜培楓共同持股,實控人也為姜培楓。
一位不愿具名的文化影視行業資深人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幾年上市公司跨界收購影視鮮有成功的,固然有外部市場環境變化和疫情的影響,根本上還是自身基因決定的,作為創意產業的影視行業,其核心是人,藝術生產和管理團隊是核心資產。此時臺基股份在影視資產的高位收購低位拋售,彼岸春天創始人的離職和子公司控制權易主可以看作跨界并購的失敗。
研究機構透鏡公司創始人況玉清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候表示,半導體公司收購影視資產,這是兩個完全不搭邊的業務,幾乎不可能存在業務整合的可能;更關鍵是,公司的團隊并不具備影視娛樂行業經驗,當時的收購動機確實存在蹭熱點、搞“市值管理”的較大嫌疑。
后續補償金額合計1.7億元
能否收回?
臺基股份能否收回彼岸春天后續的補償款?將采取哪些舉措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是投資者和監管層如今關注的焦點。
彼岸春天股權結構由睿圣投資持股99%、姜培楓持股1%。睿圣投資又由姜培楓及其父親合計持股100%。根據協議,彼岸春天并未完成業績承諾,姜培楓和睿圣投資需承擔各項補償金額。
根據2020年度彼岸春天審計報告初步測算,2020年業績補償部分應補償額預計為4497.67萬元,資產減值應補償金額預計為12658.41萬元。
臺基股份2月19日公告顯示,2017年至2020年累計業績補償部分及資產減值補償部分合計應補償金額28549.64萬元,已補償金額11393.57萬元,剩余17156.07萬元未補償。
臺基股份表示,將督促睿圣投資及姜培楓履行相關補償義務,針對其不能履行業績補償義務的風險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維護上市公司權益和利益。
“天眼查”顯示,睿圣投資旗下并無其他資產,注冊資金僅為300萬元。
況玉清指出,如今彼岸春天被剝離了,原股東所欠1.7億元補償款如何追討,上市公司應該拿出具體有效的措施,否則,若無法實現,上市公司股東面臨較大的損失。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目前狀況,業績承諾方應根據《現金購買資產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的相關約定履行補償承諾,對業績補償、資產減值補償等進行補償。
孟博指出,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會影響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會對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一定影響,上市公司及相關管理層在確定合作方、簽訂協議時應審慎、盡職。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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