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迄今已有25家券商獲得基金托管資格。去年有9家券商獲批基金托管資格,是券商獲批資格的“大年”,今年上半年又有4家券商加入申請隊伍。
“單純的基金托管業務對于券商來說,利潤不值得一提,但可以撬動其他業務發展,例如帶動私募在券商開戶,帶來交易量增加。”某頭部券商資產托管部人士表示。
基金托管之于券商似乎百利,風險不存嗎?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前幾年信托公司聲稱通道業務毫無風險,近年來卻在不少訴訟中被判賠償的一樣。券商搶奪托管業務“蛋糕”并不是“零風險”,更不是券商聲稱“無責任無義務”就可以撇清的。
自2018年6月中國私募基金第一案阜興案爆發以來,私募基金爆雷現象頻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甚至跑路后,投資者自發聚集向托管人找“說法”,甚將托管機構列為共同被告,給托管機構帶來了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除了在興盾資產事件中被投資者詬病,另據有關媒體報道,有投資者購買80后私募冠軍蘇思通產品200萬最后虧損68萬,而背后的托管機構中泰證券也被連帶起訴。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表示,“如果托管人未勤勉盡責地履行其合同及法定義務,應對與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的托管機構除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托管職責外,還應履行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投資者與托管人之間是委托法律關系,托管人有義務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的相關情況,且托管人也有義務對于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人職責,甚至是惡意侵害、侵吞基金財產的行為進行監督。
劉華浩認為,作為私募基金產品托管人,在履行其托管人職責時,不應成為基金管理人的附屬及工具,而應切實履行好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產品過程中的“看門人”職責。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也認為,如果投資者能夠證明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疏于履行對管理人的審慎監管或明知管理人凈值造假而不及時提示管理人立即糾正、履行披露義務并向證監會及協會報告的,托管人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券商該如何降低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筆者認為,一方面,由于私募機構資質參差不齊,且違法成本有限,券商應該嚴格把控準入門檻,做好管理人和產品的盡職調查;另一方面,托管人在業務操作時應勤勉盡責,并加強對管理人的動態監督和書面留痕,避免存在瑕疵,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很可能會判決托管人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托管機構不應對投資者“另眼看待”,不能只認給付托管費的基金托管人,在出現重大風險情況時應該同時知會管理人和投資者,否則只會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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