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披露環境信息、建立綠色金融管理制度、投資項目需進行綠色評估,深圳的金融機構明年起將迎來這些變化。近日,《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綠色金融法規。
該法規從金融機構的管理、投資、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確了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的主體責任,規定了政府部門和中央駐深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并在諸多領域開創了全國甚至國際綠色金融領域的先河。
在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方面,條例要求各類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綠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銀行綠色信貸管理制度、保險綠色投資管理制度、機構投資者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等。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并建立健全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
在金融機構的投資方面,為落實金融機構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完善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的評估和管理制度,條例創設了綠色投資評估制度:針對投資項目總額達5000萬元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超過3000噸的項目,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在投資環節嚴把綠色關。
而條例的重要亮點是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據了解,目前我國環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標準不統一,不能滿足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需求。而監管部門對銀行、公募和私募基金等傳統金融機構(非上市),也鮮有對其披露環境信息的強制性要求。因此,條例借鑒國際綠色金融前沿實踐經驗,突破現有規定,要求在特區內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和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履行環境信息披露的責任,并明確規定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
綠色產業和項目通常具有投資期限長、回報率偏低等特征,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期限錯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財政、金融、稅收、產業等激勵引導措施,為綠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驅動力。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提出18條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條例優化了政府的引導激勵作用,確立相應制度,明確了政府服務和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多項措施。
綠色金融的發展是大勢所趨,各類產品和服務將持續涌現,但是如何在創新與風險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為困擾金融監管部門的難題。條例嚴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關職責劃分,規定了綠色金融監管與風險防范的具體措施,加強了交叉性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
同時,條例強有力地賦予了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綠色金融領域的部分行政處罰權限,對金融機構在建立內部綠色管理制度、開展綠色投資評估和環境信息披露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范和強化了綠色金融領域的監管職能,為綠色金融的發展創造優良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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