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田鵬
自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以來,管轄范圍先后于2018年和2021年進一步明確,對上海市轄區內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但隨著近年來金融市場迅速發展,金融創新不斷深化,金融案件審判實踐中面臨的民事刑事交叉問題日益突出,對進一步調整優化案件管轄范圍、實行金融刑事案件集中管轄,提出了現實需求。
在此背景下,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蔡建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參考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全面管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下稱“三合一”)案件的成功做法,一方面,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金融刑事案件、實行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促進刑民交叉等復雜糾紛一并解決,進一步激發金融專業審判效能;另一方面,基于保障改革平穩起步,兼顧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審判機構、審判隊伍建設現狀等因素,試點階段將“三合一”管轄范圍限定在涉資本市場案件、涉外金融案件等領域。
司法資源利用效率有待提升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上海金融法院,以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而隨著金融市場發展、金融創新深化,對進一步調整優化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現實需求愈加突出。
蔡建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當前,金融犯罪案件專業性較強,一般法院可能缺乏專業辦案法官隊伍。此外,在審理涉金融犯罪的民事案件時,審理法院難以全面掌握刑事犯罪信息。同時,同一違法犯罪事實引發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別審理,不利于高效利用司法資源。
例如,鮮某操縱證券市場案中,202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鮮某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作出生效刑事判決;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進一步審理鮮某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案,案件審理過程中面臨證據移送、刑事罰金優先用于民事賠償等機制問題。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律師田磊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同一法律事實同時涉及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應忽略受害人的私權保護。“刑事優于民事”的價值取向在于以國家公權追訴犯罪取代個人私權救濟,但是如果忽視私權救濟必然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矛盾。雖然基于證據標準的不同可能產生刑事和民事不同法律事實的認定,但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中對法律事實的認定還是應當力求同一。
業界熱期“三合一”審判機制出臺
由此可見,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金融刑事案件、實行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正如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三合一”審判機制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通過刑事、商事、行政綜合一體審判實現金融審判領域的全覆蓋,從而更精準地從法律層面全方位地規制相關行為,更好地掌握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及發展態勢,以更好地防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迅速發展。以上海為試點實施“三合一”審判,直面并排除相關阻礙,吸收成功經驗,有利于將來從試點向普及進行過渡。
此外,在田磊看來,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有利于震懾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金融犯罪,規范市場主體規范運營。同時,有利于消弭金融類案件分散管轄導致的信息鴻溝。
而更值得關注的是,為了確保金融審判“三合一”的審判機制發揮預期效果,對相關審判執法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稱,首先,相關人員應全面了解和理解金融行為的運作原理,金融機構的運行機制,準確判斷其中所涉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與判斷;同時,對創新型金融行為的理解,緊跟市場的發展趨勢以及發展脈絡、導向,準確界定金融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此外,注意民事刑事評判的區別,尤其注意相關法律行為效力的評價,如在涉及刑民交叉問題中的合同效力認定時,不可簡單以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而直接否定所涉民事類合同的效力。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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