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舉辦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新聞發布會,介紹北京金融法院“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案件審理情況,并通報典型案例。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表示,近年來,隨著新業態經濟的快速發展,新業態勞動者的保險權益保障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為強化司法指引,北京金融法院匯總了社會關注度高、爭議突出的熱點問題,篩選發布八個典型案例。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吳曉璐/攝
八個典型案例分別為“穿透式”審理認定眾包騎手為意外險的實際投保人;“新職傷”險與商業意外險并非替代抵銷關系,新業態勞動者可同時主張賠付;雇主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雇員仍可基于團體意外傷害險主張保險金賠償;出單前保險公司放棄核保,出險后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不符合投保條件而解除保險合同;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導致難以認定事故發生時實際用工關系的,可認定關聯投保企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雇主責任險附加24小時意外險的理賠應厘清主從險關系并根據主險的承責條件審查;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限縮承保范圍的,應嚴格審查特別約定條款的協商一致性;無證駕駛拒賠案件中,原因免責條款的適用應符合“形式有效性”與“實質關聯性”雙重標準。
厲莉介紹,本次通報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明確新業態保險中實際投保人的認定規則。傳統的保險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而在新就業形態模式下,因用工存在多次分包,交易鏈條進一步拉長,交易主體增多,保險產品的交易結構日趨復雜,加大了對商業嵌套模式下真實保險合同關系的甄別難度。案例1某保險公司與周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充分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剖析保險交易架構中的多層商業嵌套,穿透認定眾包騎手意外險的實際投保人為騎手,猝死保險金條款為隱性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向平臺控股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免責提示告知對騎手不發生效力,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騎手的法定繼承人保險金60萬元,妥善保障了新業態勞動者的保險權益,維護了金融交易的實質公平。
二是厘清不同責任、不同險種之間的銜接、互斥關系。針對相關主體對新職傷險的性質、功能,以及與商業險關系的認識分歧。案例2劉某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闡明新職傷險實際承擔工傷保險替代作用,明確了新業態勞動者在獲得新職傷險賠付后,仍可基于意外險主張商業險賠付,有力保障了新業態勞動者的保險權益。針對實踐中,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誘導勞動者轉讓意外險保險賠償請求權,以規避用工責任的情況,案例3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明確了雇主承擔法定民事賠償責任后,雇員仍可基于團體意外傷害險主張保險金賠償,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明確司法裁判對保險公司“寬進嚴出”、形式化核保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案例4魏某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糾紛一案,明確保險公司放棄核保,發生保險事故后不能以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不符合投保條件而解除保險合同,有助于倒逼保險行業加強誠信規范經營,實現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四是對新業態多元用工模式下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予以保護。案例5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針對關聯企業“混同用工”導致難以認定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用工關系的,依法認定保險事故發生時關聯投保企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助于引導多元用工模式健康有序發展。
五是細化保險條款的審查規則。司法實踐中,對于雇主責任保險附加24小時意外險的性質、責任范圍的認定存在意見分歧。案例6某保險公司與李某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明確了雇主責任險附加24小時意外險的主從險關系,附加意外險并非單獨險種,附加險的理賠應依據主險的承責條件審查,有效發揮了司法裁判對后續潛在糾紛的指引作用,有助于當事人厘清法律誤區,更好地發揮雇主責任險在實踐中的風險分攤作用。案例7李某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明確了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的屬性,以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條款成為保險合同內容的前提條件。如保險單特別約定條款限縮保險條款載明的承保范圍的,應嚴格審查特別約定條款的協商一致性,有助于推動保險條款透明化,遏制保險公司“以特別約定之名行規避責任之實”。
六是明確了“近因原則”在原因免責條款中的適用規則。近年來,保險公司以新業態勞動者無證駕駛拒賠的糾紛多發。實踐中,存在一出現免責事由則直接拒賠的慣性思維。案例8某保險公司與甲公司等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闡釋了無證駕駛拒賠案件中“近因原則”的理解與適用,行為人雖存在免責條款所列事由,但該事由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的,保險人不得依據原因免責條款拒賠。該案明確了免責條款的適用需同時滿足“形式有效性”(即保險機構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與“實質關聯性”(即因果關系判斷)雙重條件這一法律邏輯,為同類案件裁判提供了思路。
厲莉表示,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北京金融法院立足專業審判職能,依法保護新業態勞動者保險權益、保障新業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一個縮影。希望通過本次案例發布,能夠進一步加強對新業態市場各主體的行為指引,暢通新業態勞動者的權利救濟渠道,夯實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的制度基礎,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法治環境。
(編輯 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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