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銀保監會正式修訂發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相較原有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新修訂《辦法》在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監管指標、公司治理、風險處置和退出等方面都有較大調整。《辦法》將自2022年11月13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指出,《辦法》修訂首先從準入層面提高了財務公司設立門檻,例如,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資產總額要求由50億元調整至300億元,稅前利潤總額要求由2億元調整至10億元,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由1億元調整至10億元等。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此前表示:“對財務公司市場準入標準的調整,體現了嚴格準入、優中選優的監管導向,引導企業集團理性申請設立財務公司。”
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擴大了對外開放。明確外資跨國集團可直接發起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對于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辦法》也作出了優化,如取消了財務公司現有未能有效服務集團發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強的非核心主營業務,從而強化其主責主業,專注服務集團內部,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本源。
區分財務公司對內基礎業務和對外專項業務,實施業務分級監管,給予市場主體正向激勵,引導經營狀況較好的財務公司改進金融服務質量,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其中,服務集團內部的存款、貸款以及結算等屬于財務公司開業即可開展的基礎業務;同業拆借、票據承兌等屬于對外專項業務,財務公司須具備相關條件方可開展。
此外,財務公司的“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托投資”等業務受到縮減。銀保監會表示,通過充分汲取近年來一些財務公司風險教訓,《辦法》優化和增加財務公司承兌匯票、集團外負債、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引導財務公司儲備足夠的流動性資產,嚴格控制對外業務總額,加強對財務公司對外業務風險的監測、識別和預警。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新增了“公司治理”章節,加強公司治理和股東股權監管。例如,明確要求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集團不得干預財務公司業務經營;增加了財務公司應向監管部門報送其所屬集團相關報表數據和經營狀況的要求;明確監管部門有權實地走訪或調查股東經營情況、詢問相關人員、調閱相關資料等要求,以強化對股東的監管。
上述負責人曾指出,之所以新增這一章,是因為“當前一些財務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業集團操控財務公司經營、財務公司自身公司治理嚴重失效等問題,導致財務公司風險積聚及蔓延外溢”。
此外,《辦法》完善了風險處置和退出機制,增加了財務公司終止及制定恢復處置計劃相關內容,明確財務公司破產的前置審批規定,以及避免破產重整期財務公司風險擴散外溢的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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