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9月24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浙江高院”)已于近日作出五洋債案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即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487名自然人投資者合計7.4億元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在5%和10%范圍內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在意料之中。”聽到該消息時,訴訟代表人(投資者)代理人之一、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二審維持原判,但針對投資者的債務本息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的三方(五洋建設實際控制人陳志樟、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依然未做出進一步的責任劃分,使得三方或將進一步通過法律途徑確定各自最終承擔比例。”德邦證券相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至于是否會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公司還在積極研究和確定對策。
370余名投資者已和解
二審聚焦四大問題
據記者了解,截至目前,已有370余名投資者與德邦證券達成和解并撤訴。其他三方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大公國際、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未參與此次投資者和解工作。
德邦證券上述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作為二審上訴方之一,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其認為判罰金額巨大,且沒有劃分明確比例,更未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至于是否會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還在積極研究和確定對策。二審判決并不會影響公司正常運轉。
根據判決書,浙江高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有四個:一是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虛假陳述揭露日應當如何認定,三是案涉虛假陳述與投資人損失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四是承銷商及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
關于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浙江高院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意義在于虛假陳述被市場所知悉了解,對證券市場發出警示信號,提醒投資人慎重判斷證券價值??v觀五洋建設公司信息披露情況,五洋建設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發布的《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明確載明五洋建設公司涉嫌主要違法事實包括后被行政處罰的案件涉虛假陳述,系案涉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被首次公開揭露。一審將該日認定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并無不當。
對于承銷商及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浙江高院認為,基于維護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之要求,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在公司債券發行和交易中應當勤勉盡責,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發行人存在虛假陳述時,應當予以糾正或者出具保留意見。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勤勉職守的義務要求意味著其就虛假陳述承擔責任無須以與發行人存在從事虛假陳述的意思聯絡或共同故意為前提,證券法對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定亦未要求以存在對虛假陳述的意思共通為要件。發行人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按照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來綜合判斷。
對于德邦證券的民事責任,浙江高院認為,德邦證券公司作為案涉債券的承銷商,對提請關注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等未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不適當地省略必要的工作步驟,其因未對影響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內容進行充分核查亦被行政處罰,德邦證券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判斷,對案涉虛假陳述存在過錯;并且,德邦證券公司以包銷方式承銷案涉債券,對債券能否完成銷售與發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德邦證券公司亦在《募集說明書》中聲明不存在因所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承諾《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因存在虛假陳述致使投資人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德邦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據。
對于大信會計所的民事責任,浙江高院認為,大信會計所作為專業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具有核實發行人會計賬目資料的義務,對發行人財務報告真實性負有主要審核責任。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五洋建設公司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處理違反會計準則,大信會計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五洋建設公司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前述財務處理被證監會認定為發行人騙取債券發行核準的方式,大信會計所因此被證監會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代表國家對證券市場行使監管權力的行政機關,在其對五洋建設公司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財務處理等事項作出專業判斷并決定處罰的情況下,大信會計所主張其對前述會計處理并無過錯缺乏依據。大信會計所認為即使應當承擔責任,其責任范圍亦應限于不符合發行條件而發行的債券金額部分,該主張亦因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成立。一審判決大信會計所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對于大公評估公司的民事責任,浙江高院認為,根據大公評估公司出具的五洋建設公司《2015年度企業信用評級報告》和《2015年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以及其工作底稿,大公評估公司對于沈陽五洲的買賣合同價款低于公允價值的問題應當知悉。前述合同事項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付能力的判斷,大公評估公司在應當知悉相關事項的情況下,仍然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作出“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的AA級評級,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一審判決綜合過錯程度、對投資人決策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的大公評估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錦天城律所的民事責任,浙江高院認為,在為債券發行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律師事務所的責任不能僅僅是純粹形式上的審查,應當對于影響發行人發債條件及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給予必要的關注。在大公評估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已提示五洋建設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資性房產事項的情況下,錦天城律所對發行人前述重大資產的處置事項未進行必要的關注核查,未能發現相關資產處置給償債能力帶來的法律風險,存在過錯。一審判決綜合過錯程度、對投資人決策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的錦天城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
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判決結果
彰顯監管“零容忍”態度
五洋債案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因此,該案進展一直備受市場關注。
2017年,“15五洋債”違約事件揭開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序幕。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設發布公告稱,五洋建設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2018年7月份,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樟、王永敏等21名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對陳志樟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2019年1月份和11月份,證監會先后對大信會計、德邦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3月份,杭州中院發布發布《“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適格投資者參加登記。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496名債券投資者起訴五洋建設等6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杭州中院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德邦證券系案涉債券承銷商、大信會計為用于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范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范圍承擔連帶責任。
此后,上述4家中介機構均提出上訴。8月17日,該案二審在浙江高院正式開庭(互聯網開庭)。9月22日,浙江高院做出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
對于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宋一欣表示,五洋債案的判決,彰顯了監管對于資本市場違法違規的“零容忍”的態度,對于資本市場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具有震懾作用,也將督促中介機構盡職履責,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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